明朝御案:胥吏告不法知县,知县虐杀其一家22人,胎动儿也未幸免

明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浙江嘉善县出现一件知县因贪虐杀人而被人举报的案件,案件传到皇帝耳中,成化帝朱见深亲自下旨将他逮捕治罪。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案情越来越复杂,该知县居然残忍地虐杀了二十二人,其中一人还是孕妇,该孕妇被打死的时候,胎儿还在腹中活动。

面对这样贪酷的知县,按照《大明律》的规定,最多也就是斩罪,所以三法司会审,将林知县拟为斩罪。成化帝对三法司所拟极为不满,认为他们根本没有按照《大明律》量刑定罪,因此驳回,要求重新审拟,最终大理寺查找到《大明律》的正律,将林知县拟为凌迟处死。成化帝在批准所拟之后,发下谕旨,要都察院将林知县的罪行榜示天下。二十二条人命案是如何形成的呢?《大明律》中明文规定死刑只有斩、绞二等,为什么正律中却有凌迟的规定呢?

浙江嘉善知县林弘,是举人出身,三次考进士不中,九年大挑为县教谕,不过是个未入流的官而已。林弘之前虽然没有当过官,但对官场的规矩却很精通。他在县教谕任上,厚礼奉承上司,体面地结交退休在家乡的官员,对待本学的生员也非常客气,还时常慰劳穷苦百姓。就这样,大家都说他好,到三年大计考核时,本学的生员们集体递上公呈说他品学兼优,退休官员也纷纷说他礼贤下士,一些百姓还到抚按衙门替他颂德,而抚按官因为收了他的厚礼,也乐得卖个人情,所以巡抚荐举把他列为首位,巡按荐举也把他列为首位,按例就可以将他纳入知县班内铨选。

林弘为了不被选到偏远地方为官,行了不少贿,这才被选到浙江嘉善县当父母官。

九年没有考中进士,又当了几年穷教谕,为了左右逢源,大肆行贿,自己的家底基本上都赔了进去,为的就是将来能当上知县,连本带利都收回。这官要是贪起来,即便给他金山银山,也难以满足他们的欲望,而为了捞财,什么手段都可以使出来。

林知县一到嘉善县,先去拜乡绅,这些地方豪绅都是他的衣食父母,他送上自己写的“爱民如子”的字幅,为的是让他们回送礼物,不到一个月,林弘就收了五千多两银的礼。接着考试生员,收他们的考试费,虽然不多,也有百十来两银的进项。然后审理旧案,也弄了银两百数。书吏衙役要赚钱,就要买牌讨差,按照不成文的规矩,差事若是有十两油水,县太爷取三两,林知县偏偏要来一个倒三七,十两他定要取七两。书吏衙役也要上下打点,原来拿七成,是有些油水的,如今拿三成,非但没有油水,弄不好还要赔本,故此都怨声载道。

县太爷赚书吏衙役的钱,书吏衙役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县太爷盘剥他们,他们则要盘剥百姓,这似乎是古代社会难以克服的弊端。特别是在收钱粮的时候,朝廷规定可以加收二成,布政司、府州层层加码,到了县里就要加至五成。这五成是官所要的,书吏衙役是不能少给的,但他们可以采取踢斛淋尖的方法多收。斛斗里装满了,用脚踢斛斗,使粮食沉实,至少可以多装十分之一,这叫作踢斛。把粮食高出斛斗,让粮食冒尖,这叫作淋尖,也可以多装十分之一。因此,县太爷要五成,书吏衙役在收粮上做手脚,老百姓至少要多交七成。当然了,多收的粮食也不是县太爷独占,一半留县里,一半交府里,留县的作为衙门经费及官吏们的补贴,县太爷虽然拿大头,但也不能独吞。

林知县深知书吏衙役征收粮食踢斛淋尖之弊,便派家人去监督,要书吏衙役以踢斛淋尖的方式多收的二成,拿出一成交到县里,实际上是自己独吞。当时嘉善县人口不过三万余户,每户多出一斗粮,就是三千余石,这是不小的数目,书吏衙役在册的虽然有些工银,但根本不够养家糊口,就靠这些生活,如今县太爷要见一面分一半,县太爷一个人肥了,书吏衙役数百人都受到影响。害人最甚的就是夺人饭碗,如今县太爷夺饭碗,书吏衙役如何肯服气,但他们也惹不起官,只有忍气吞声。

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忍气吞声,户房有个书吏,名叫周显,对林知县盘剥下属的行为极为不满,便暗地里收集林知县的罪证,准备到巡按御史那里控告。明代实行贱吏政策,因此书吏地位低下,如果本管官发现胥吏有为奸作弊的行为,是可以将书吏立毙杖下的。周显状告本管官,如果一事不实,至少要杖一百、徒三年,而本管官查出书吏之奸弊,可以立即处置,没有什么司法程序。林知县的耳目探知周显的所作所为,当机立断,派亲信将周显一家人全部逮捕,并且将他家翻了个底朝天,但并没有搜出有关林知县的罪证。

重刑之下,何求不得?如果受刑人知道招供必死无疑,而且会牵连许多亲友,往往会抵死不招。林知县给周显用了大刑,要他拿出所收集的证据。周显抵死不从,林知县命令手下按照强盗例拷问,打死勿论。周显最初还咬牙不招,身体渐渐地软下去,没有多久,便一命呜呼了。

打死周显,还是没有得到他所收集的林知县的罪证,反而如今又多伤了一命,林知县岂肯善罢甘休,便把周显所有亲属全部逮捕,分别进行拷讯,一定要找到证据。周显知道状告上官的风险,所收集的证据连自己的妻子都没有告诉。林知县可不管那些,将周显的亲属也按照强盗例进行拷讯,顿时堂上板子飞舞,血肉横飞,竟然有二十人被立毙杖下。

按照《大明律》规定,不能随意对妇女用刑,即便是妇女犯罪,也要罪坐夫男,要由丈夫、儿子、父亲代替受刑,但规定奸盗罪除外。周显要状告上官,即便可以按照诬告定罪,也不属于奸盗之罪,因此不能对妇女用刑。

为了找出自己被收集的罪证,林知县完全置《大明律》于不顾,竟然将周显的妻子也带到公堂用刑。此时周显妻已经怀孕六个月。按照《大明律》的规定,不能对孕妇实施刑讯,若要实施刑讯,必须要等产后百日才能进行。林知县不顾法律规定,对周显妻进行拷讯。可怜的周显妻,她从头到尾就不知道周显收集的证据是为何物,几板子打下来,已经是疼痛难忍,再几板子则大出血。眼见没了生息,但其“孕儿尚在腹动”,也就是说,周显妻被虐杀的时候,胎儿在腹中还能动,可见其状之惨。为了消灭痕迹,林知县下令焚尸。

古人云,灭门刺史,破家县令。县太爷在辖区内是最高长官,虽然上司很多,但对于老百姓而言,他就是如天大。天高皇帝远,而县太爷就在身边,可以操控人的生死,平民百姓如何申冤呢?林知县将周显一家四口人杖毙,还不包括腹中的胎儿,周显的亲属十八人也被打死,可以说是弥天大案。这事林知县找了各种手段隐瞒,但最终还是被走漏了消息。

大凡眼睛向上看的人,往往会忽略左右及下面,却不知道左右与下面的人表面上对他唯唯诺诺,实际上个个对他恨之入骨,一旦有机会,定然会将他置于死地。

林知县作恶多端,所以有人控告了他。至于是谁控告的,史料没有讲,只是说“为仇家所发”。既然有人揭发检举,总要核实,所以林知县被捕入狱,进行审讯。林知县自辩无罪,因为他一直声称周显等征收粮食时为奸作弊,自己将他们杖毙,也是律例允许的。三法司在取不到林知县贪赃枉法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他杖毙多人来追究责任。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如果是官员决罚及责打人,只是打臀腿部位,就是依法,若是邂逅,也就是偶然致死,则官员无罪。

林知县承认用刑,但强调自己的决罚如法,这样三法司则无法量刑。问题的关键在于林知县是否贪赃,若是贪赃,即便是依法在臀腿之处责打,也属于枉法。三法司使用刑讯手段,林知县抵死不招,即便是量刑,也只能按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例量刑,也就是附近充军而已。因此,搜查贪赃的证据最为重要,一个刑部郎中提议,让地方官核查取证。

林知县在位的时候,人们畏惧他的权势,没有人敢说他的不是,如今他已经被革职,且身在刑部大狱,何人还惧怕他呢?果然有许多人揭发林知县,呈上他写的字幅及各种礼单,最重要的是林知县的管家交出了账本,一份是入账,一份是出账,入账可以确定林知县受贿,而出账则记载着林知县行贿的细节。

浙江巡按御史在整理这些证据时,发现林知县行贿极广,有些受贿的官员如今已经成为高官,若是将此证据呈递三法司,恐怕会引起官场动荡,还不知道有多少人要被牵连进去,所以将出账簿册焚毁了,只是将其余证据呈上。三法司有了林知县贪赃的证据,就可以按照贪赃枉法量刑,枉法赃银达八十两以上就是绞刑,林知县数罪并罚,应该从重论,所以三法司将林知县拟为斩刑,题报皇帝核准。

成化帝朱见深虽说没有什么善政,但他不计前嫌,恢复景泰帝的尊号,平反于谦的冤狱,所以史称他“恢恢有人君之度矣”。至于他信任宦官汪直,宠信大他十七岁的万贵妃,也只不过是妇寺之祸,受人蔽惑而已,但他绝不是糊涂皇帝。当三法司题报将林知县处斩的时候,朱见深批示云:

“此酷吏,岂有为民父母之心,罪之如律。”

也就是说,林知县是个酷吏,哪里有为民父母之心呢?这样的人应该按律严惩。但是问题也就来了,三法司不是按律定罪吗?为什么成化帝还提出按律的问题呢?显然朱见深对三法司避重就轻的处置不满。

被皇帝批驳了,三法司要重新核议,主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大理寺,对律例最为熟悉,知道皇帝驳回案件,要按律处置,就是从重。批示明明白白地说林知县是个酷吏,不能按父母官来对待,也就是说不能再以官员的身份处置林知县了,应该按照常人犯罪处理,那么按照《大明律》的规定: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支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大明律》中有十二种罪名是可以凌迟处死的,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是其中之一。林知县杖杀周显一家四人,其中还有孕妇,若是将腹中胎儿算入,就是杀一家非死罪五人。至于林知县杖杀周显亲属十八人,是不能按“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来量刑的,就是因为杖杀周显一家四人,完全可以依此律量刑。果然,大理寺的意见得到成化帝的认可,林知县的凌迟之罪也就定下来了。

有明一代,像林知县那样的酷吏屈指可数,只要是查出来,无论哪个皇帝都不会轻饶的。在统治者看来,知县就应该爱民如子,如果残民、害民,绝不能让他们继续作威作福,一定要追究其责任,但被斩首,乃至凌迟处死,却是不多见的。

此案前后审理长达一年多,没有一个审理官员从滥杀无辜的角度来看,却无休止地查什么贪赃,不但收效不大,而且越办越难。朱见深能看到问题的实质,所以要三法司按照法律处置。

那么为什么大理寺直到皇帝的批示下来,这才提出按“杀一家三人”条来量刑,之前为什么不按此条呢?明明是杖死一家四人,还包括一名孕妇,并将周显亲属十八人杖死,这种血淋淋的场面,三法司无动于衷,却在决罚如法不如法等方面纠缠,浪费时间与精力,虽然查出贪赃有据,但不去查问赃往何处,官官相护至此可见。

史称成化帝“重惜人命,断死刑必累日乃下,稍有矜疑,辄从宽宥”,这是就总体而言。但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成化帝并不姑息养奸,所以林知县凌迟处死之案,很快就批复了。

按理说处决罪犯都是在秋后处决,但成化帝并没有让林知县活到秋后,成化四年(1468)春四月,林知县被押赴西市凌迟处死了。在这之后,成化帝让都察院将林知县酷虐及被凌迟处死之事榜示天下,以儆效尤。按照律条规定,林知县除了要被处死之外,还要抄没家财给付死者家属,其妻子儿女要流放二千里。就这样,林知县身受刀剐,家破人亡,算是罪有应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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