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穿越回唐朝谈恋爱,注意别犯法了!

引言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开放、最为光彩夺目的一个封建朝代,后世之人提起大唐无不为之倾心。但唐朝的年轻人能否追求真爱呢?假设我们穿越回唐朝,想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是否可行呢?咱们就来回首前尘,看看唐朝的红尘男女是怎么结两姓之好的。
根据婚姻法的逻辑体系,婚姻制度可以按照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来进行简单划分。
一、结婚制度
唐朝虽然开放,但毕竟还是封建王朝,时代的局限性是不可能超越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前言描述,唐朝户婚律源起秦六篇律,汉相萧何在六篇基础上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之后改名户律。至北齐以婚律附加,名为婚户律。隋开皇律将户律置婚律前,改为户婚律。
《礼记· 昏义》记:“婚姻者上以事宗庙,合二姓之好,下以继后世。”这是关于婚姻的最典型最古老的定义,家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即为婚姻的目的。因此,婚姻 “不是个人及社会的,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与前朝相同,唐朝婚姻家庭制度仍然是以繁衍后代承继宗庙为核心而制定。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朝年轻人的婚姻仍然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父母之命不仅仅是专指父母,也可指祖父母等尊血亲,甚至可以包括叔伯舅姑等长辈。“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但唐律疏议中也对父母之命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就是说男女在外自行成亲,礼成之后,即使尊亲后为订婚也不生效,但如已订婚未成亲的,尊亲后为订婚,则从尊亲。这一条看上去比较人性化,但卑幼在外自行订婚本就是极端案例,并不实用。不过条文本身比较人性化,后续《宋刑统》等法典也继承了这一规定。
关于媒妁之言,《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男不亲娶,女不亲嫁”,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可成就被礼法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否则即视为“淫奔”。
当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父母等尊亲属既是婚姻关系的主导者,也是保障婚姻合法性的监督者。“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如果经祖父母、父母主导的婚礼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比如同姓成婚、尊卑成婚、停妻再娶、迎娶人妻等情形的,则祖父母、父母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男女不追究。如果是其他亲属主导婚姻,则视亲属关系远近确定主婚者与成婚男女之间的法律责任。颇有点依据期待可能性定责的意味。
第二,婚礼程序
“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
“立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主要是指男方尊亲向女方尊亲告知男方的个人信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主要是如实告知男方的年龄、是否有残疾,是否是养子以及是嫡是庶等情况。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投简历的感觉。
“报婚书”则是比较正式的书面求聘,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男方报送婚书,女方收下婚书之后如果许婚会予以回讫,也就是发offer。经过婚书确认之后,双方订婚关系达成,男方再向女方家下聘,直至亲迎。
封建社会婚礼流程称为“六礼”,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才正式成婚。
从法条规定可见,唐朝婚姻订立过程中男女双方承担的义务还是不算平等的。比如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聘礼肯定还是要返还。而男家自悔则无罪,仅仅不能追回聘财而已。
第三,婚姻限制条件
同姓不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社会缔结婚姻的最主要目的是“事宗庙、继后世”,中国古人很早就发现了近亲生子不蕃的问题,但由于古代是父系宗族为亲,所以自然认为父系亲属亲缘关系近,外系亲属亲缘关系远,所以只禁止同姓成婚,而不禁止表亲成婚。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婚姻缔结的目的是“结两姓之好”,是为了通过婚姻关系达到不同宗族之间联络亲缘关系,互相帮扶壮大各自宗族势力。也就是《红楼梦》中所说,“四家皆联络有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对同姓不婚的问题,疏议中还分门别类做了详细评议。说古人命名得姓,非为一绪,有的是因封地得姓,有的是为表彰功德赐姓,还有的源于一宗但祖宗改名换姓,年代久远无可考的,这些情形都可以不受同姓不婚限制。比如春秋战国诸侯王公中,多有天子苗裔,后各分封以封地为姓,再与姬姓成婚不受限。还有同音不同字,比如阳姓和杨姓不受限。还有复姓与单姓中一字相同不受限,比如司马与司姓等。
尊卑不婚。这里的尊卑既有亲等的尊卑,比如长辈与晚辈之间不同辈分的不得成婚,也有身份的尊卑之分。“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亦各以姦論。”“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
一夫一妻。“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一夫一婦,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詳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为尊亲或亡夫服丧不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这里明确规定了寡妇在夫丧期间不得另嫁。夫丧满之后,唐朝并不强令寡妇守志,但有鼓励态度。“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夫丧满之后,寡妇是否守志可以自专,但如果寡妇想要守志,只有其祖父母和父母可以强令改嫁。这让我想起了晋朝李密《陈情表》中的一句“舅夺母志”,如果在唐朝时期,“舅夺母志”是要坐牢的。
尊亲入狱不婚。“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尊亲身陷囹圄的,子孙成婚礼法不容,但如果尊亲刑期过长,一味禁止成婚也可能导致香火无继,因此被尊亲强令嫁娶的,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离婚制度
唐律疏中规定的离婚制度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法定强制离婚情形
封建时代非常重视婚姻的稳固,“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但感情总是会有破裂的,最严重的法定离婚条件是“义绝”。一旦出现了“义绝”的情形,双方就必须离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不愿意离婚的,国家会帮他体面。
义绝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義絕,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
从义绝的规定来看,唐律疏议确实是男女不平等的。丈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算义绝,但妻子打、骂夫的祖父母、父母都算义绝。丈夫杀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算义绝,但妻子杀、伤丈夫的以上亲属都算义绝。
“離者,既無「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離者;若兩不願離,即以造意為首,隨從者為從。皆謂官司判為義絕者,方得此坐,若未經官司處斷,不合此科。”如果出现了义绝的情形就必须要离婚,哪一方不愿意离就惩罚哪一方,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区分主从犯共同处罚。
此外,违反《唐律疏议》规定的“违律”婚,政府也是有权强制要求双方离婚的。
第二,法定的丈夫可以休妻的情形
“七出”是法律规定的丈夫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形,一旦出现了“七出”的情形,丈夫有权无责任休妻。在唐朝离婚问题上,丈夫掌握更大权力。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七出之条是封建社会压迫女性的典型标志。七出之中其他几条勉强可以说是妻子的严重过错,但不生孩子和身染恶疾本身并不是妻子的过错,不生孩子却被置于七出第一条,恶疾一般是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更不是妻子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丈夫都可以将其休弃。更为悲惨的是,七出之中无子一条明确规定,妻子年满五十还没有孩子的,才可以休。表面上看好像是保护妻子,实际上年满五十没有子女的暮年女子,被丈夫休弃之后将会落得什么下场可想而知。
第三,协议离婚
唐朝是允许双方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称和离,类似于和平分手的意思吧。“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第四,禁止休妻的“三不去”
“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
三不去第一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公婆丧事,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过,这种情况不得休妻;第二种是为防止男子发达之后嫌弃糟糠之妻,与丈夫受过清贫的妻子也有权和他一起共享荣华;第三种是指女子娘家无人,休弃之后没有任何生活依靠的,这种情况也不得休妻。
三不去可能是封建王朝对女性少有的一点温情了。
尾声
唐朝是封建王朝的高峰,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座丰碑。后世法律很多都是沿袭唐律的体系和逻辑,很多甚至照搬唐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想穿越的小哥哥小姐姐们,建议学习一下唐朝婚姻制度,别一不小心谈个恋爱还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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