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两套账罚款3倍VS积极预缴罚款10%
公示名称 | 亳州XXX有限责任公司_其他违法 | 安徽省亳州市XXX公司_其他违法 |
公示事项 | 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程序结果 | 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程序结果 |
决定书文号 | 亳税一稽[罚]2020(1) | 亳税一稽[罚]2020(6) |
案件名称 | 亳州XXX有限责任公司_其他违法 | 安徽省亳州市XXX公司_其他违法 |
处罚类别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其他违法 | 其他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
处罚决定 | 对你单位少申报、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小计736349.98元,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查中预缴税款,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73635.00元。对你单位已查中预缴的2014~2016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809.98元,我局决定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计381.00元。 | 对你单位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771.37元、印花税6245.10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3482.05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587700.00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2740.67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处罚日期 | 2020-01-07 | 2020-04-03 |
公示日期 | 2020-6-17 | 2020-6-17 |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