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两套账罚款3倍VS积极预缴罚款10%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9〕2号
发布时间 : 2019-11-07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2号
安徽铜陵市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铜陵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9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设置内外两套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以3倍的罚款5913738元、47408.10元、3674125.95元,合计处罚款9635272.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635272.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公示(20200617)
发布时间 : 2020-08-31  16 : 00来源 : 亳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罚公示(20200617).xls
以下为税乎网www.taxhu.com节选
公示名称 亳州XXX有限责任公司_其他违法 安徽省亳州市XXX公司_其他违法
公示事项 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程序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程序结果
决定书文号 亳税一稽[罚]2020(1) 亳税一稽[罚]2020(6)
案件名称 亳州XXX有限责任公司_其他违法 安徽省亳州市XXX公司_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少申报、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小计736349.98元,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查中预缴税款,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73635.00元。对你单位已查中预缴的2014~2016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809.98元,我局决定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计381.00元。 对你单位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771.37元、印花税6245.10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3482.05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587700.00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2740.67元,我局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0-01-07  2020-04-03
公示日期 2020-6-17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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