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诉讼中涉及的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必然导致失效吗?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涉案估价报告“假设和限制条件”载明“本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壹年。如超过有效期,或价值时点之后、有效期之内估计对象或国家经济形势、城市规划、房地产税费政策等发生变化,对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估价结果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估价报告超过有效期,对案涉房产的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导致必须要重新调整估价的情形。故案涉《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折价款的依据。

案例索引

《兰州市安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北京中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462号】

争议焦点

诉讼中涉及的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必然导致失效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不能返还面积的折价款依据采信的问题。安宁文体局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不能返还面积的折价单价所依据的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甘信估字第15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至一审判决时,已过一年有效期限,不应作为本案认定折价单价的依据,应当根据市场变化重新确定折价单价,且评估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单价不符。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2018)甘信估字第15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的实地勘察期为2018年8月7日,估价作业期为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7日,报告出具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本案一审判决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该估价报告“假设和限制条件”第六条第4项载明“本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壹年。如超过有效期,或价值时点之后、有效期之内估计对象或国家经济形势、城市规划、房地产税费政策等发生变化,对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估价结果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安宁文体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估价报告超过有效期,对案涉房产的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导致必须要重新调整估价的情形。故案涉(2018)甘信估字第15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不能返还面积的折价款的依据,一审以案涉《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不能返还面积的折价款的计算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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