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怎么申请工伤认定?之一:欲擒故纵
还是得靠讲案例,不然你看不下去那种行文严肃的法律文字。
当年我在天津执业的时候,有一天有人上门咨询法律问题,基本案情是很多工伤职工都有可能遇到过的:在企业里工作时受伤,但因为平时没有保留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甚至连个证人都找不到,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社保局要求其补充材料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然不给认定工伤。
这里先补充一个知识点,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司法解释或者答复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关于特殊情形,我们在下篇文字中会提到),一般工伤认定的前提都是要求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也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保局在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时也会审核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如果不能,一般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者告知先去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折回工伤认定程序。
回到案件,我自然先提建议让他打电话给老板并做录音,或者回到工厂拍照录像,以此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即便无法直接做工伤认定,也可以先去仲裁委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但是我失算了。
这个企业规模不大不小,正好够请个律师同行做常年法律顾问的,而且请的是那种注重目的不注重手段的同行。该同行要企业做了严防死守,劝止老板接听该职工电话,不许任何在职人员与之交流,不许该职工进入企业厂区。防护措施做的很好。
糟了,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这句话出资《道德经》第三十六章,大有深意,后世还有类似的话,比如“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有所予必有所图”、“欲擒故纵”,意思都一样:想要拿下它,就先给它点饵,引它上钩。
正在我一筹莫展之际,那名职工也陷入了无边痛苦:为企业伤的那么重,却被弃若敝屣,打工的命就这么惨吗 ?
我们不在这卖国学,但必须得承认这个案子最后能够办出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全靠《道德经》那句:将欲夺之,必固予之。
我们能够给企业点什么好处呢?什么样的饵才会蒙住法律顾问、勾住企业这条狡猾的大鱼呢?
行文至此,请允许我自我吹嘘一下,这个案子往下的发展剧情绝对体现出来了当年我是多么的聪明,我最终勾住了企业,律师的职业价值在这个案子上闪闪发光。
我能给企业的饵显然不是排个美女卧底过去。
我想到,遇到工伤案件,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是一毛不拔,而是愿意出点钱,只不过是在老板所理解的“合理”范围内。
欲擒故纵,明知道这名职工伤的很重,后期鉴定结果不会低于九级伤残,赔偿也应该是个六位数,但故意让利给企业,而且大幅度的让利给它。只要它接招了,一准被擒,让出去的利也能一次性全部收回。
于是我让该职工到企业门口,让保安给带话进去,说只要五万元,老板给五万元职工就再不找事了。
保安带话进去了,没有任何回音。
我让职工再去找保安带话给老板,只要四万元就可以了事,仍然没有回音。真是太好了。
最后我让职工再去磨那名不耐烦的保安,一口价,两万元。话带进去后,老板第二天就让保安给职工打电话去那名做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同行的办公室去谈谈。意料之中。
我不能陪他一起去那名律师同行的办公室,于是我特意给该职工做了培训,让他用白话表明只要两万元,所有与工伤、劳动有关的诉求全部了结,而且一定要跟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上一定要求企业的公章,他也一定要拿回一份合同回来。
职工照办,跟企业和企业的法律顾问谈了半天时间,最终拿回了两万元现金和一份盖有企业公章的协议,协议内容写的很简短,大意就是企业给职工两万元,所有工资、社保、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等都全部了结,职工不得再就此提出主张。
我们开始发力了,第二天我就去法院立案要求撤销该协议。
这里又要插入一个法律知识点:《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就是明显不公平的意思。如果职工主动让利是给企业做的饵,那么《合同法》54条就是钩,我们最终利用这个条款让企业把所有吃进去的利又全部吐了出来。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这份协议就属于明显不公平,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撤销,被法院判决撤销之后,协议就归于无效,不会再对职工产生法律约束。
我们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企业当然出庭应诉了,法庭上,企业对于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单位受伤的基本事实再也无法否认,只是一味强调该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应认定有效。
但,两万就想了结这样的工伤案件,这样的协议极大的侵害了职工利益,怎么能让它一直有效下去?这样贪利忘义的企业不上钩谁上钩?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我们拿着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主要就是那份显失公平的协议)、判决书返回社保局顺利做完了工伤认定,拿到了认定决定书。后面的索赔程序也走得比较顺利,最终职工各项权益得到了非常好的维护。
高理想律师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数百余起,积累了丰富且扎实的办案功底。
现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与职业考核委员会委员,徐州市鼓楼区政府法律顾问,获2018年铜山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表彰,2020年9月代表徐州青年律师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