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给你最好的,却总有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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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爱就是为民除害 么~
家长、教师链条下的未成年保护要义
——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
2017年11月8日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殴打、虐待幼儿园孩子的视频流出,视频中教师粗暴的对待孩子,扔掉孩子的书包,强脱孩子的衣物,并给孩子涂抹喂食疑似芥末的物体,并致孩子的哭闹于不顾。随即家长声讨哭诉的视频也跃然网络,引得愤懑声此起彼伏。对第三方托管的资质、对教师资格的质疑、对携程的不信任、对人性的声讨应运而生。
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一出,一时间一片哗然。因为它敏感地将关键词聚焦在儿童、虐待、幼儿园。儿童是这个社会的特殊群体,因为他们的意志不自主,辨认控制能力低,因而会天然的得到更多的关怀和共情点。
如果该事件是发生在成年人之间,我们的愤懑之情将远不及此。于是舆论大众均倒向对人性的批判,对制度的质疑。我们更加容易站在孩子家长的这样一个社会角色视角下,去共情如果这是我的孩子我应该如何,对孩子施以暴行总是令人发指,道歉和回应都显得苍白。在事件性质方面社会大众莫衷一是的声讨回应早已经充分表达了对这个事件的价值评价。
但是我们更应该在解释层面上去探讨这个事件背后的实质性问题。一个事件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公关性的回应而止息止叹,辞退赔偿甚至是道歉是事后的解决手段。如果不从原因维度还原事件的始末给予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以理性的拨乱反正,恐怕这种愤懑不会褪去,反而层出不穷,愈加恶劣。
任何一个孩童来到社会之中,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玩伴群体的影响,逐渐长大成人。任何一种教诲经历都会对他/她产生作用力,让他/她也这个过程中习得一些东西。孩子不知道对错,也不是所有孩子都有机会重塑或者自愈。我并不企图夸大事件的严重性,但我认为在未成年保护的视野里,不会因为关怀而矫枉过正。
在携程托管亲子园中的孩子在老师的施虐行为中,很可能是自卑自怖的,以为是自己做错了事而小心翼翼,担惊受怕,他/她并不会知道自己是受到了不法且逾越道德的对待,所以容易造成孩子的懦弱沉默倾向,他/她可能怕在父母处也受到同样的对待,而选择不表达。
这是值得每一位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去反思的,在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引导孩子的自我表达何其重要。我们应该引导孩子"光明磊落"而不是让他们躲在自以为做错事了而羞赧的壳子里,直至事态扩大。在携程托管亲子园虐待孩子事件中,有很多家长发现孩子身上的些许伤痕,于是来质问老师,老师偏执一词,全然不顾作为当事人的孩子的声音。孩子的话语权不能够被剥夺,这是对其保护的第一要义,家长对此责无旁贷,在生活参与和对错引导上下功夫。
其次,我们该如何看待与孩子相接触的这样一批老师呢?很多人用"简直不是人"这样的词藻来表达仍不解气,除了对其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制,是不是应该尤其关注这一批人的人文素质和人性与爱。越来越多的人凭借一张证书踏上了为师之路,甚至很多人连凭证也没有。于是漏网之鱼对孩子的成长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我们到底何种程度上能够单凭一种资格证而确信一个为人师表的师德,如何确保他们怀有如同一般大众那样对孩童的爱。对教师的标准限定和价值引导是对未成年保护的第二要义。
值得关注的是,这个事件不是偶发性的,而是持续性的,甚至也有很多其他类似的案件都是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直面公众舆论和法律评价,可想而知,如此便会对孩子造成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谁该对他们负责?为他们承受?只剩他们自己。不是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保护的情怀和意识,事件发生后,孩子怎么想?事件发生后,怎么重建孩子的积极认知,在即时援助、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心理康复等方面着力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三要义。
诚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和尊严的行为。"已然在顶层设计上关注到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违法评价。但是在向下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在孩子被害预防上下功夫才是重中之重。
很多人有此评断携程企业必然也是"黑心"的,便有些本末倒置了,不如在此事件中思考从家长到教师的链条下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很多事情发生了就是发生了,但是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应如余音绕梁,不绝于耳。
口欲听欲不及心欲。
想给你最好的/
却总有始料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