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属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的申请和办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符合上款的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3.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须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4.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

5.与压覆审批相关的其它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报送地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如通过报盘软件在政务大厅现场报送的,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报送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报送的,应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网上远程报送或现场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盘。

报送地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报送网址:http://zwfw.mnr.gov.cn/

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zwfw.mnr.gov.cn/download/center/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材料。应予以接收并当场出具接收单,当日送相关司局。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申请受理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再进行一次补充修改,经一次补正、一次补充修改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充修改期间受理审查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补正、补充修改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或补充修改材料的,受理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对申请材料各要件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复,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需补充修改有关申请材料或说明有关问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补充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复,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期间审批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的,压覆审批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三)办理批复

部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流程图附后(附图)。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部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发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址:http://zwfw.mnr.gov.cn/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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