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万资产化为乌有,只因给儿女的婚嫁金给错了!
童博士丨文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曾轰动一时,也让人唏嘘不已。
小强和小倩是大家眼中的富二代。父母都是当地龙头企业的老总,家族生意庞大,两家也是世交。
小强是家族中的唯一男孩,父母一直将他当做接班人培养,给他最好的物质条件、教育环境,送他出国读商科。但事与愿违,小强从小养尊处优,事事顺遂,逐渐不思进取,眼高手低。眼看年近三十,女友换了一个又一个,没有安定下来,更无心接手公司。
这时,小强的爸爸突发脑中风,治疗后虽无生命危险,但已不能再经营企业了。于是,家里建议小强尽快结婚,收收心,接管公司。
小强当时的女友小倩是乖乖女,在双方家长的撮合下,就和小强结婚了。两人的结婚,相当于两家企业的合并。双方的彩礼嫁妆如下:
小强家:
公司90%股权,价值1亿
小倩家:
公司10%股权,价值2000万
别墅,价值1800万
跑车,价值300万
以小倩名义开的银行卡,存款800万
婚后,小强接手家族企业。年轻气盛,不顾高管反对,执意扩张,大开分店,谋求上市。不到一年,资金链断了。于是小强借了三笔钱:
第一笔,向银行贷款8000万,抵押了父母的厂房、房产,以及岳父母给小倩的别墅、跑车。
第二笔,向小倩借了500万。
第三笔,向民间高利贷借了2000万
三笔钱总额过亿。
几经周折,公司还是因为资不抵债破产了。小强借酒浇愁,一次结账时因为信用卡冻结无法刷卡,恼羞成怒地将催账的服务员打伤,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
小倩打算和小强离婚。岂料,自己居然成了被告——放高利贷的人将小强和小倩同时告上法庭,追讨2000万借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将小倩的嫁妆(股权、别墅、跑车、存款余额)全部查封冻结。
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翻译成人话就是,婚姻期间,先生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太太有义务帮着还。除非太太能证明先生和债主约定了,这笔借款是我个人借的,和太太没关系。又或者,夫妻俩有婚内财产协议,AA制,并且能证明债主在借钱时知道你们夫妻俩是这样约定的,那么一方的债务和另一方无关。一旦债务关系形成,离婚并不能逃债。
所以,小强欠下的钱,小倩也一并有偿还的义务。还债义务并不以离婚而取消。
这个案例最后的结果是,小倩和小强离婚了,嫁妆化为乌有。不仅如此,小倩父母还变卖房产为女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老人半世积蓄几乎被女儿短暂的婚姻掏空。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婚姻的变故(不管自己的,还是子女的)往往带来资产的大缩水。如果时光倒转,小倩父母给嫁妆金时这样处理,结果会大不一样。
1. 让小倩和小强签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各自的财产有哪些、婚后哪些可以作为共同财产。
2. 小倩父母给嫁妆的时间点,是在新人领结婚证之后、举办婚礼之前,从法律上来说,那时候小倩和小强的婚姻关系已成立,嫁妆属于小倩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小倩父母和小倩订立一份赠与合同,明确提出赠与对象仅仅是小倩,不包含其配偶。那么嫁妆依然属于李倩的个人财产。
3. 父母送给小倩的别墅,产权不能全部是小倩,父母应该保留哪怕1%的产权,这样将来小倩如果要将别墅出售、抵押,或者将先生名字加上,都需经过父母同意。
4. 现金嫁妆一部分在存在银行,以备不时之需。另一部分,以年金险的形式给女儿。例如,留200万存银行,剩下600万,以女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年金险,每年交120万,5年交,女儿每年可以领取约20万,直至终身。这笔现金流,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小倩的个人财产。
最后我还建议,设计回流机制,以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高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父母。防止万一白发人送黑发人,传给下一代的资产还能回流到父母。
也讲一个案例。
上海的张女士经营一家企业。企业家难,女企业家更难。张女士忙于事业时,疏于照顾家庭,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淡漠,最后离婚了。张女士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她自己是女强人,对女儿也是要求严格。女儿学业有成,只是妈妈管束严格,女儿有心离妈妈远些。毕业后就去了深圳,张女士虽然不舍,但还是给女儿在深圳先后买了6套房产。
后来,女儿在深圳谈了一位男朋友,张女士并不满意,但女儿还是和他结婚了。婚后,很不幸,张女士的女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离世。至亲的离去,固然是最大的不幸。伴随女儿身故的,是张女士为女儿置办的这些房产,2/3都拱手给了她生平最讨厌的两个男人。因为,女儿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是自己的父亲(也就是张女士的前夫)、母亲张女士、丈夫,继承比例是平均分配。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今年6月份公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到158万人。在投资类别的选择上,不管境内、境外,考虑保险的人增加比例都是最高的。
看中保险,不是因为它的收益高,而是保险具备的一些法律功能。类似于有的人希望通过移民,换取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带来不同的国民待遇一样。同样是您的资金,是放在股市、银行、房产还是保险公司,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产生的效果也完全不一样。
在资产保全和传承上,往往是赠与、遗嘱、信托、保险等方式的组合运用,其中保险的作用是无可取代。
注:文中小强小倩的案例是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
童博士:中山大学博士,知名保险经纪公司高级合伙人,专注于为城市中高端客户提供家庭保障方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一流高校,博士2名、硕士6名,拥有法学、医学、会计学等背景。我们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我们只忠诚于客户利益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