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治理蝗灾经验:官员瞒报将处以极刑
在我国古代,蝗灾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自然灾害(和水灾、旱灾并称三大灾),对社会稳定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明朝时期。当我们纵观明朝历史就会发现,整个明朝统治时期,蝗灾频发,尤其是崇祯皇帝在位期间,蝗灾达到了巅峰时期,而明帝国最终也在蝗灾的陪伴下走上了灭亡的道路。
既然明朝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蝗灾的发生,小佛相信那个时期的人们在治理蝗灾的时候有一定的手段来降低蝗灾对百姓生活的影响,今天小佛就给大家聊一聊明朝人是如何预防和治理蝗灾的。
蝗灾的发生不同于旱灾和水灾,人们无力抵抗天气的变化,但却可以预防蝗灾的发生。蝗灾的发生有一定的天气条件,多发生在温暖、干燥的时节,寒冬和多雨的季节极少发生蝗灾,并且蝗虫的卵和幼虫多隐藏在农作物的根部,需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来变成虫,要消灭蝗虫,就要将他们杀死在虫卵和幼虫的状态,明朝中后期科学家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变有记载如何从根源上消灭蝗虫,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提到的一种说法——提前预防。
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写道“故涸泽者,蝗之原本也,欲除蝗,图之此其地矣”,而要根治蝗虫就必须“必须郡邑之协心,必须千万人同力。一家一身无戳力自免之理……必合群力共除之然后易”。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寻找出容易滋生蝗虫、有水草存积的水池子,把其中的水草全部拔掉,而这一切不是官府能做到了,必须发动百姓。嘉靖时期,就曾有地方官员给百姓发粮食,要求全民参与,不到十天,蝗虫就被清理得差不多了。
除此之外,徐光启通过整理发现,水田发生蝗灾的几率是低于旱地的,于是在《农政全书》中关于蝗灾的治理便有了另外一条指导意见:改旱地为水田,“陆田命县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则地利可尽也,且虫灾之害又少于陆,水田既然,其利兼倍,与陆田不体也”。实际上,在北方,将旱地改为水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种办法的可实施性很低。
不能改变土地性质,但是可以改变农作物的种类,蝗虫喜欢吃的东西少种,不吃的多种,饿死他们,“蝗不食芋、桑与水中菱茨,或盲不食大麻、筒麻、芝麻、薯蓣……凡此种种,农家宜兼种,以备不虞“。
人们不仅可以饿死蝗虫,还可以杀死他们的虫卵和幼虫,毕竟虫卵和幼虫都没有翅膀,不能到处飞。前面说到,蝗虫的卵和幼虫基本藏在农作物根部,并且春夏之交、夏秋之交是蝗灾经常发生的季节,针对这样的特点,明朝政府劝百姓们进行春秋两耕,把地都翻一遍,这样如果有蝗虫的卵和幼虫就能被翻出来,然后将它们杀死,“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蛹遗传翻覆坏尽,次年所种,盛于常乐”。其实除了春秋播种耕地之外,也有地方养很多鸭子,让鸭子去吃蝗虫们,这种方法比较适用南方地区。
倘若没有将蝗虫杀死在萌芽状态,人们就需要通过捕捉蝗虫来降低蝗灾对农作物的影响,在明朝时期,捕捉蝗虫不仅可以降低虫害,还能去官府换一些吃的用的,故而当时的百姓在捕捉蝗虫上也是非常卖力的,“老幼男妇争相捕获,得蛹十斗……越三日,蛹种无遗”,“捕蝗易粟……蝗积成丘”。
当然,治理蝗灾的办法不仅仅前面提到的,还有很多其他办法。然而,从上面的讲述中不难发现,明朝政府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的。其实,明朝时期是十分注重这一块的,他们有相对完善的报灾、赈灾程序,力求各地官府及时上报,不要误了百姓,对于上报灾情不及时、隐瞒灾害的官员是会受到处分的,甚至是处以极刑,“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着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蛹为害,一应灾伤粮田……杖八十……”
不过到崇祯在位时期,国内矛盾不断增多,水旱交替出现,北方边境常年战争不停歇,朝廷已经无力去管蝗灾,以至于蝗灾在崇祯执政后期达到了巅峰,几乎遍布于全中国,明王朝不久之后灭亡。
参考资料:韩艳英,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明代蝗灾与社会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