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战术的思考散记

上一篇写到关于辨认的有关问题,
也粗略谈及有关部门征集犯罪线索时通过各大媒体将嫌疑人的照片和相关基本信息发布导致的程序违法问题。
在文末还检索了一些因“辨认程序违法”导致不诉的案例,
详见|惊呆!征集犯罪线索可以这样干吗?
实际上细心的读者仔细审视一番,
可以发现: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因辨认程序违法导致不起诉的
俺就检索到一例

而且还是如此单薄的情况
附图和文书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4]15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湖南省益阳市**镇***村****组*号,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4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月湖二期23栋前坪与被害人石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石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石某某右侧锁骨骨折。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为: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及组织辨认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导致部分证据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仅有被害人指认及一名证人证实,证据单薄,且未能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4日
那么问题来了:
鲁迅先生说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
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
其实地上本没有路,
走的人多了,
也便成了路。

显而易见,
想光通过辨认程序违法打通任督二脉,
有点纸上谈兵、此路不通的意思,
做案件如打仗,
兵者,诡道也,
王万琼律师曾经有一期讲座,
有涉及这方面的实务分享,值得学习

详见|https://appbwqbix1s5183.pc.xiaoe-tech.com/detail/l_5e91dc6645345_CnvAmlrT/4?fromH5=true

除此之外,
为了打开思维,
我就经常不务正业,
看看书看看剧什么的,
也许会有点儿别的什么启发......

最后,要知行合一,
否则苦思是一种酷刑,
只有天才才能按捺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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