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亦可追究刑责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亦可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二审: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于2020年6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本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
此前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审稿)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岳仲明表示。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曾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据岳仲明介绍,目前共收到2530人提出的8491条意见,主要意见有:一是,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除致人死亡的情形外,建议增加致人重伤的规定。二是,建议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三是,建议完善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惩治。
岳仲明还透露,对于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也作出多项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二是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三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四是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五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六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监督职权。
而收养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岳仲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曾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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