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审判管理制度的模式演变看法院的司法...
从中国审判管理制度的模式演变看法院的司法特性
在21世纪以前,院庭长审批签发后裁判结果才能予以公布。在内容上不仅可以对文字表述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21世纪后,相继开始开展审判长选任和合议庭职责改革,绝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合议庭和审判长独立行使。院庭长只能提出并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意见和建议。2004年以后,院庭长的管理权限又开始在放权基础上向收权回归。
由此可以看出,整体上审判管理权经历了“大收”、“大放”、“适度收放”的演变历程,总的趋势是审判管理权越来越向为“审判权”的高效运行所服务,使得法院一切工作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展开。使法院工作回归到司法属性上来,符合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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