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票务代订涉税探讨
旅游公司票务代订涉税探讨
旅游公司不组织安排旅游活动或商务出差行程,仅提供票务代订并收取手续费,一并收取了代订的票务价款和手续费。从业务性质上看,更符合经纪代理服务。那么,应按旅游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计征增值税呢?
一、业务性质
财税【2016】36号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旅游者提出的要求,旅游公司要有对活动组织安排的相应服务提供,才符合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
票务代订,虽也是根据旅游者提出的要求,但仅是订票的代办服务,不涉及对具体出行的组织安排。
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只是代为办理具体的事项,不参与其待办事项的实质经营或管理,不以自己名义承担所代办的事项本身的法律风险。
有人说,代理记账就要承担会计从业风险。其实,实务中所谓的代理记账,实际是不坐班的会计,在税局系统中实名登记为其财务负责人。在一些案例中,都有主动参与其经营管理,为其出谋划策的不当行为。
笔者认为,从业务性质上看,只是从事票务代订收取手续费的,更符合经纪代理服务,而不是旅游服务。
二、实务执行
如按经纪代理服务计征增值税,按现行财税政策,无法解决差额征税问题。
经纪代理服务的差额扣除规定限定较多,名目较少,主要有:
1、各项经纪代理的,扣除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签证代理的,扣除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扣除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票务代订,从业务性质上严谨来看,应确定为经纪代理。但按经纪代理对此无法差额扣除,要全额计征增值税,又显失合理。
如按服务的转售,旅游公司抵扣票款的进项税额。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实际服务提供方一般不开具专票、国内旅客运输抵扣要求严格、票面实名等限制,操作起来更是困难重重。
现行营改增政策中大量的差额征税方式,其实即有公平税负、与营业税衔接的考虑,也有规避服务转售的思路。
现仍处于营改增试点期间,从简化征管、实质课税、公平税负等角度来考虑,可轻业务实质,而重税负公平。
笔者认为,以上业务按旅游服务亦无不妥。
三、地方解答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2016-06-0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旅游公司可对此项业务按旅游服务,开一张全额普票,或一张票价部分的普票和一张票价之外的专票,但购进方不得抵扣;旅游公司可凭预定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扣除凭据;购进方符合国内旅客运输抵扣要求的,可凭合规票据原件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此项业务重复取得旅游公司发票和相关票据原件,容易造成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