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转本金效力如何认定,利息转本金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28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但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按月利率3%结算了利息,被告支付了原告21000千元利息,剩余1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协商将尚未支付的15000元转为借款本金并在原借条下方立下借据。2015年12月,被告陈某偿还了原告唐某借款本金10000万。尔后,被告陈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法院观点

对于利息转本金部分,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借条后法律予以支持,可以转为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记入后期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

1、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界限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即为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法律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如想获得法律支持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不超过年利率24%;三是对利息转本金部分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利息转本金,法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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