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70期』出口发票如何开具?

问:你好,我们11月出口的货物,出口发票什么时候开具,如何开具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最好的做法是出口当月开具;如果是月底出口,也允许跨月开具(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汇率使用出口当月的汇率。

(通过税控开具或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注意,由于各地对出口发票的要求不一致,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要以各自地区税局的要求为准。

税率

税率这里也是各地差异较大的地方,其中青岛地区要求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税率”栏应该填写选择“0%”;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而浙江地区则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购买方各栏次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以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其中计算时的汇率应选用出口月份的汇率进行折算。

备注栏每个地区要求也不同,比如青岛地区要求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福建地区要求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币种(出口美元金额和汇率)、“出口”字样、合同号等信息。

申报出口退税时出现此种情况,可以把多张出口发票都录入在对应的出口明细中,如果出口发票号连续,可以简化录入,例如201901-08,;如果出口发票号不连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录入:201901/05。

(文中素材来源于国税总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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