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50.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第6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
本案中,经销协议针对200,000元违约金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是指琴棋公司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晨光”、“M&G”品牌的商品,由于“晨光”、“M&G”并非一般的商标,而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加之,根据经销协议的约定,琴棋公司系销售“晨光”、“M&G”产品的被授权主体,因此,琴棋公司一旦销售假冒“晨光”、“M&G”品牌的商品,必然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晨光公司产品的评价,给晨光公司的商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晨光公司所受商誉损失难以用确切的金额予以衡量,故无法推定系争违约金过分高于晨光公司所受损失。
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
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即便晨光公司因琴棋公司违约所受损失低于200,000元,系争违约金仍不应予以调整。原因是系争违约金属惩罚性违约金,其具有担保琴棋公司履约的作用,若将该违约金的数额调整的过低,则其惩罚作用不复存在,琴棋公司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进行违约,此举不但导致晨光公司通过违约金条款达到自力救济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有损商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