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不能踩的雷
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定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即合并双方不需要在交易当期承担企业所得税,而是递延到处置目标资产或股份时纳税。
——百度百科
👉2016年10月9日
A集团(央企)为实现企业资产优化配置,通过资产划转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小英公司(化名)持有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0亿元(划转时点市场价值为20亿)的土地资产,划入其另一全资子公司大英公司(化名)。由于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大英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2017年6月18日
A集团出于企业战略转型考虑,决定退出房地产市场,拟将出售大英公司持有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0亿元的土地资产。
此时,B国有企业准备通过收并购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市场,于是聘请XX会计师事务所及律所对大英公司进行财税法尽职调查。
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并未发现2016年的重组事项。
👉之后B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大英公司100%的股权,进而取得土地资产。并签署兜底协议,约定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现的税款所属期为收购基准日前的欠缴税款,由A集团承担。
👉2019年3月
我所接受B国有企业委托对大英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涉税鉴证。出于第一次合作、以及深入对大英公司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了解的考虑,我所对大英公司前三年的企业所得涉税情况进行风险扫描。
我们发现
大英公司从小英公司通过资产划转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由于大英公司不满12个月发生股权变更,不符合“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而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因此,B国有企业
避免了就收购大英公司形成的税款损失。
我们提醒各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应关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另外,企业应特别关注具体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相应的税务处理。例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收购交易和股份支付的比例要求(50%,85%),符合资产划转的条件及税务处理(100%),企业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处理方式(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