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案例|什么是"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据此申请撤裁法院会支持吗?
什么是“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据此申请撤裁法院会支持吗?
文/张海龙(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案例导读
商事仲裁是否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一方不提供对己不利的重要证据,是否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某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本所合伙人张海龙律师担任保证人的代理人,成功帮其免除了巨额保证责任。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所律师继续代理保证人(即撤裁案的被申请人)参与了撤裁案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对方的撤裁申请,案件取得完胜。
基本案情
一、债权银行与某草业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草业公司发放了490万元借款。同日,债权银行与木业公司、养殖公司、王某、张某、李某,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木业公司、养殖公司、王某、张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有仲裁条款。
二、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草业公司逾期未还。2018年5月25日,债权银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债务人草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2)保证人木业公司、养殖公司、王某、张某、李某按照保证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2018年10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债权银行与债务人草业公司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构成担保欺诈,依据《担保法》第30条,裁决保证人养殖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2019年5月7日,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是:
(1)本案不构成担保欺诈、裁决保证人养殖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2)债务人和保证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6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债权银行主张:
1. 保证人明知贷款性质为“以贷还贷”,却仍然提供了担保的,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之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仲裁庭依据《担保法》第30条裁决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构成枉法裁决;
2. 债务人草业公司和保证人隐瞒了债务人与部分保证人属于关联关系的证据,而关联关系足以证明保证人明知贷款为“以贷还贷”,却仍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所律师代表养殖公司主张:
1. 本案债权银行并无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和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情形。
2. 债务人“草业公司与保证人王某、木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保证人张某和保证人李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各被申请人并未刻意隐瞒,且上述关联关系不足于证明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而仍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本案不具有《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6项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云亭代理
为充分阐明观点,本所律师代表保证人养殖公司就前述争议进行了详细论证,摘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6项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债权银行并没有举出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以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本案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判行为。因此,申请人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已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而非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与《仲裁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一致,故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亦可以在撤销国内仲裁案件中参照适用。
本案中,债权银行主张:“债务人草业公司、保证人王某隐瞒了与保证人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保证人张某隐瞒了与保证人李某系夫妻的证据,属于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No.1
草业公司、王某与木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轻易获得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且债权银行在另案审理中自认对张某、李某夫妻关系明知。故该证据并非“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
No.2
本案仲裁过程中,债权银行并未直接要求,或通过仲裁庭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提交该证据
不符合“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
No.3
《仲裁法》第43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章第32条第1、4项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草业公司、王某与木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债权银行早就明知,但仲裁时不陈述、不举证,系债权银行应诉策略不当,并非债务人和保证人刻意隐瞒。
综上,本案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三、依照《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只就程序问题进行审理,而债权银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质上是实体问题,不是程序问题,应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晋05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债权银行的撤裁申请。
裁判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对《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申请人银行并未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处分决定,对申请人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而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张某、李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情形应当撤销仲裁。
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系面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并非仅为被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也未拒绝出示或者故意隐瞒。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在本案仲裁裁决之前,申请人作为原告的(2017)晋058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体现,也不属于刻意隐瞒。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缺少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手记
银行在民营企业面前处于无可争辩的优势地位。本案债务人草业公司此前在该银行就有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便与草业公司协商“还旧借新”,将风险延后。因草业公司此前的保证人征信不符合规定,双方便商量好让经营情况尚好的养殖公司(即我的委托人)在新一轮借款中提供担保。此后,银行利用养殖公司在资金上有求于他的优势地位,向养殖公司打招呼,让其给草业公司“担保一下”,并且明确告知养殖公司“草业公司的借款用途是购买原料”。养殖公司便为案涉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结果,案涉借款到期后,草业公司毫无意外地仍然还不上。银行便申请仲裁,要求养殖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调阅了案件资料,听取了委托人的介绍,几乎认为本案毫无胜诉可能(因为委托人根本不知道其担保的贷款用来偿还草业公司上一轮贷款的事实)。后来经向草业公司调查,无意中得知银行和草业公司还旧借新、向委托人隐瞒借款用途的事实。随后,本所律师克服重重困难,顺藤摸瓜找到了银行帮助草业公司向某金融服务公司借490万元过桥资金倒贷、银行向金融服务公司承诺草业公司490万元重新贷出后由其监管偿还金融服务公司、490万元贷款资金流向明细、银行向养殖公司承诺草业公司借款用途系购置原材料,等等一系列证据,坐实了债权银行为了将“死账盘活”““转嫁风险”,联手债务人欺诈我的委托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在仲裁庭审中,本所律师向仲裁庭展示了充足的证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庭依法保护了我的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裁决我的委托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后债权银行不甘心失败,又提起了撤裁诉讼,本所律师再一次出手还击,依法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代理,本所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形形色色,远非书本上的案例那么单纯简单,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轻言失败。看似没有胜诉可能的案件,往往通过实地走访、充分沟通,都有可能峰回路转,找到胜诉的希望。
本文作者
张海龙 律师
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