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讲解因果

在物之中,可分作因和果二种。这里将分别讲因、缘、果三部分。
一、讲解因
“因”的性相为“能生”。其词义解释:凡能生其自果者,就称之为因。若举实例,“苗的因”的性相为“能生苗者”。其事例如,所有作为在苗之前已出生的苗的因的物,例如作为苗的因的种子以及士夫的勤作。因、果、物三者是同义;以彼三者为周遍互是的原故。因和物二者应为周遍互是;以若是因则定是物,若是物则定是因的原故。此因第一部分成立,其理由为,以是能生果的某因的原故,其因应当是物,以没有一种是不存在的因的原故。其因其后部分成立,以在常法中无能生果的能力的原故。根本因的第二部分成立(即成立物和因是周遍互是),以凡是物,无一不是能生自果的原故。此因成立,其理由是,以树是其自果量的因,而且,树的第一剎那是其第二剎那等的因,还有,即便是树的最后剎那将不再出生自类相续的后来剎那,但其仍能生自果,它是能生自后来的质流和自果量;如是,将不存在有一种不是众多果的因的物。另外,应了解还有如以裁缝工巧的勤作产生衣服,和以背水者有水到达它方等无量能生(因)。
再者,因果二者应是周遍互是;其理由是,譬如,麦的种子──麦粒是其自因的果,它又是其自果量和自果──“苗”的因;如是者,没有一种既非因又非果的物。如是,虽然因果二者不相违,但在一事之中因果应是相违的;理由是,譬如,没有一种既是瓶因又是瓶果的同体的原故。此因应成立,以在瓶的因位瓶和瓶的果二者未出生故不存在,而在瓶的果位中,由于瓶也已经灭了故不存在的原故。在因的分类中,可分作亲因(直接因)和疏因(间接因)两种;又可
分作近取因和俱有缘两种。第一种分类中的亲因,其性相为“直接能生”。其词义解释:自
与所生果之间无需其它因法作间接而能生的因,就称作亲因。譬如,火是其自果的亲因;以其(火)与自果烟之间无需其它烟的因作间接,而是能直接生起自果烟的因的原故。其它物也可以此类推。
一般来说,作陶瓶的因的泥土是陶瓶的亲因,但是,并非凡是作为陶瓶因的泥土则定是瓶的亲因;其理由是,作为陶瓶早先就有的是陶瓶的因的泥土虽是陶瓶的因,但却不是陶瓶的亲因;因为其中有其它因作间断的原故。若是物,应遍是亲因;其理由首先是因为若是物,则定有一其自身无间后来所生的自果的原故;其次是因为其自无间后来所生的自果与其之间无需其它因来间接,而由其直接能生的原故。
第二,讲疏因。其性相为“由间接能生”。其词义解释:虽是能生自果,然而不能直接产生,而是产生一种果的相续,或是其间接地能生自果的因,由是称之为疏因。譬如,在瓶早先已有作瓶因的泥土,就是其自果瓶的疏因;以其能间接出生自果瓶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虽能生自果瓶,却不能直接生起,是由其自后相续的泥土生起彼瓶,是间接地能生自果瓶原故。其它也可以此类推。若举实例,“瓶的疏因”的性相为“瓶的间接能生”。其它也可类比推知。
若是物,则定是疏因;以若是物则定有一其更后所生的自果的原故。总的来说,亲因和疏因不但不相违,而且是周遍互是。然而,若在一事之上,则亲因和疏因二者成相违;以一事之中无同是其亲因和疏因二者的原故。譬如,瓶的无间之前已有的因是其瓶的亲因而不是疏因;较此,瓶之早先已有的瓶的因是其瓶的疏因却不是其亲因。如是者,在一事之中,无同是其亲因和疏因的原故。
亲因和疏因二者成为周遍互是的方式,由是其瓶的亲因,因为是自以后(无间)出现的自果的亲因。它又是疏因,以是其自更后出现的自果的疏因。因此,心法、色法、和不相应法等一切物应知皆是亲因和疏因二者。
讲第二种分类中的近取因和俱有缘。其中分作讲近取因和讲俱有缘两部分。
首先讲近取因。其性相为“能主要生起自质流的方面生起自果者”。近取因者,是主要能生其自所近取之果本身质流的能生因。譬如,作为铁制机械的因的铁,是铁制机械的近取因;以其是能生起其自果铁制机械的自质流的能生因的原故。此因成立,首先是因为铁制机械是其所生的果,其次是因为铁制机械也是在其质流中成立的,此因成立,以铁制机械是在铁的质流中成立的原故。而作为铁制机械的因的制造工作,是其铁制机械的因和增上缘,却不是其近取因;以铁制机械虽由制造工作所生,但它却不是在制造工作的质流上成立的原故。此因后半部分成立,首先是因为制造工作是不相应行法,其次是因为铁制机械没有能在不相应行法的质流中成立的道理。还有,以铁制机械作有法,应是近取因;以是自果铁制机械第二剎那等的近取因的原故。此因应成立,以首先因为其自果铁制机械的第二剎那等是由其所生之果,其次是因为铁制机械的第二剎那等是在其铁制的质流上成立的原故。
再又,以薪木最后剎那作有法,应是近取因;以其是自果炭的近取因的原故。此因成立,首先因为彼(炭)是其(薪木)之果,其次是因为炭是在薪木的质流上成立的原故。以识作有法,应是近取因;以是自后相续的识的近取因的原故。
若将近取因的性相联系实例来说,则“纸的近取因”的性相为“主要能生纸的自身的质流者”。其事例如,作为纸的因的草根。如是者,“识的近取因”的性相为“主要能生识自身的质流者”。其事例如,识的第一剎那之前能生识的习气。其它可照此类推。
其次讲俱有缘。其性相为“主要能共同生果又不是生自质流者”。俱有缘者,是与因的主体──近取因一齐生起自所生果,而又不是自之质流,复又是与自果的众多因的聚合一起作能生因。其是与自果的众多因的聚合一起作能生因,而又主要生起不是自质流果的因。
眼根应是其自果眼识的俱有缘;理由是,首先,它是色处,其次,它又是与眼识的其它等无间缘等众多的眼识的因一起作能生因,再次,其自果眼识不是眼根的自质流的原故。以眼作有法,应不是自果眼识的质流;以其是色之实质,而眼识是心之实质,故于色之实质上不能成立心之实质的原故。其事例如,白色是执白色眼识的俱有缘。俱有缘和物是同义;以若是俱有缘则定是物,而若是物则定是俱有缘的原故。譬如,先前的甜味是其后甜味的近取因,而又是其后糖的色的俱生缘的原故。“瓶无常”是其自后相续的“瓶无常”的近取因,而又是其后相续的瓶及瓶的生住坏等位的俱有缘。而瓶和瓶生等也是其自后相续的近取因,以及是其它的俱有缘。如是者,一切不相应行法等物皆与此相同。
若是物应定是俱有缘;以若是物则必是其自果识的所缘缘的原故。此因周遍,以若是其自果识的所缘缘,则应是其俱有缘的原故。
一般而言,近取因和俱有缘是不相违的,但是在一事之上,则近取因和俱有缘成相违;以不存在一种既是其自所生果自质流的能生,又是非自质流的能生的同体的原故。譬如,作陶瓶之因的泥土是陶瓶的近取因,就不是陶瓶的俱有缘;作为陶瓶的士夫的劳作是陶瓶的俱有缘,就不是陶瓶的近取因。作陶瓶的因的泥土虽不是陶瓶的俱有缘,但总的来说又可是俱有缘;以是自果量的俱有缘的原故。又,作为陶瓶的因的士夫的劳作也可以是近取因;以其是自后质流的近取因的原故。作为苗的因的种子是其苗的近取因,而作为苗的因的泥土和水肥等是苗的俱有缘。
二、讲解缘
分别讲解性相和分类。首先,“缘”的性相为“对自作助益地存在的法”。其性相的另一种说法为“对自果生起能作助益者”。缘、因、物三者应是同义;以一切物从它的能生自果方面而安立为“因”,又从其是自果的顺缘方面安立为“缘”的原故。若举实例,苗的缘的性相为“对苗的生起能作助益的法”。其事例如,苗的近取因及水肥等,又或如能生苗的士夫的耕作等。
其次讲缘的分类。其可分作:因缘、所缘缘、增上缘和等无间缘四种。
第一、“因缘”的性相为“能作自果生起助伴者”。因缘和因是同义。若举实例,瓶的因缘的性相为“能作瓶的生起的助伴者”。瓶的因缘实即是作为瓶的一切因。如是者,一切物也相同。能生眼识的根、它的所缘缘和它的等无间缘等所有这些,都是眼识的因缘。
第二、“所缘缘”的性相为“主要能生具自相的自果识的缘”。所缘缘者,作为自果的执自之识,彼应有自相,是能生起执自之识,而其识也应是在自身之后存在;以若是自果,它是在其自身之后存在的原故。所缘缘和所取境和物(等三者)应是同义;因为在物中无一不是能生某自果有其境相的识的缘的原故,再因为若是能生自果具有其境相的缘,则其必是物的原故。若举实例,“主要能生起具有青色相的执青色根现量的缘”。就是执青色根现量所缘缘的性相。其事例如,青色。其在执青色根现量之前存在的自所缘的境──青色,应是执青色根现量的所缘缘;以其是能生起具有青色相的执青色根现量的缘的原故。所谓“青色相”者,就是其执青色眼识能生起明了青色相的体,譬如,将玻璃放在青色之上,它就现起青色,若将之放在红色之上,它就现起红色一样。当执青色眼识全部在青色上运作时,其执青色眼识的所取分,即其境,是以青色为其所缘,以此是能生由是明了的自性青色的相。如是者,在诸物显现境上,一切能取的心的各别先前存在的所缘境即是其各别的所缘缘。所谓“所缘缘”者,既是其心之所缘,又是能生有其境相的心的同体。所有无分别识皆与此相同。
虽然有将与执青色眼识同时(存在)的青色说成是执青色眼识所缘缘的说法,然而,它虽然是执青色眼识的所缘,又是一般而言的缘,可是它却并非执青色眼识的所缘缘;以不存在因果同时的法的原故。虽然若是某之所缘缘则其应是某之因,然而,若是某心的所缘,却不必定是其心的所缘缘;以承许一切执无为法的心和有分别的心中是有所缘但无所缘缘的原故。
第三、“增上缘”的性相为“主要从自身方面能生自果的缘”。其事例,是一切物,以没有一种不是从自身方面能生起某种果的物的原故。“能从自身方面生起自果瓶的缘”是“瓶的增上缘”的性相,其事例如,瓶的近取因、瓶的俱有缘等瓶的一切因;其理由是,瓶的各种因是从能生瓶之分位安立为“瓶的因”,而其“能生瓶”者,由是从自身方面能生瓶的缘的分位上安立为“瓶的增上缘”。据此,其余可以推知。
“能从自身方面生起自果能取境的识的缘”是“识的增上缘”的性相,其事例如,诸心的六种所依根及其等无间缘。若将“识的增上缘”作清楚的讲解,其自果识能生取境的能力者,是从有自主的方面而生的缘,对此而称之为它的增上缘。“在自果执青色根现量能取境的能力中,自主能生的缘者”是“执青色根现量的增上缘”的性相,其事例,作为执青色根现量的不共增上缘的眼根,以及作为其不共增上缘的意根。由此,可知一切执物的识的增上缘的性相。
第四、“等无间缘”的性相为“主要能生自果识明了的缘”。若讲解其性相,所谓“等无间缘”者,是主要能生其自果识,亦即主要能生具明了境的自性的“明了”的缘或因。其事例如,各自识之前存在的识。若举实例说明,“主要能生执青色眼识明了的缘者”是“执青色眼识”的等无间缘。其事例如,作为执青色眼识的意识。如是者,眼识的第一剎那是其眼识的第二剎那的等无间缘。
三、讲解果
果的性相为“所生”。其词义解释:以某因缘所新生之法就是所谓“果”。其事例如,陶瓷和智慧。以陶瓷作有法,应是果;以是所生的原故。复以其作有法,应是所生;以是由自因──泥石和士夫的工艺所生的原故。智慧应是所生,以是自因──听闻所生的原故。其事例如,瓶的后来诸相续和作为瓶的果的执瓶量。一切物皆可作如此类推。因、果、缘、物等是同义异名。
果中若分类,可分作:亲果(直接果)和疏果(间接果)两种。亲果的性相为“直接所生”。其词义为,由其因自身与其果之间未被其它因相续所间断而是直接所生的法,就称作“亲果”。其事例如,玻璃的镜。所有物皆可以是亲果。疏果的性相为“间接所生”。其事例如,金。而但凡是物也皆是作为其早先已有的自因所生的原故,因此,亲果和疏果二者为平等周遍互是的。若举实例,“纸的直接所生”就是纸的亲果的性相。其事例如,纸之后无间所生的“纸的果”。“纸的间接所生”就是纸的疏果的性相。其事例如,纸的更后所生的“纸的果”。
总的来说,疏果和亲果虽为周遍互是,然而在一法之中亲果和疏果却是相违的,如在纸之后无间所生和纸之更后所生二者是相违的原故。关于六种因和五种果需当另作说明。
至此,讲解所知名相中,对物进行因果分类讲解的第四章已经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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