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市场化-商业银行法新修稿解读1
银行法修订征集意见稿解读
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的东西解读的版本可以很多,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很多解读相当不靠谱,我只基于专业性做些本色解读哈,也不见得完全靠谱,欢迎讨论切磋哈。
一、 背景
商业银行法继2003年第一次修订和2015年第二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哈),和上次修订相隔12年比,此次仅相隔了5年。为啥?本次修订征集意见稿(以下统称新修稿)主要修订现行银行法版本中大量滞后于现实和各种“新规”,类似奉子成婚哈。当然此次修订体现加强法律适应性目的最典型的是去掉那些不仅不合时宜也显得不够专业和权威的具体监管指标数字,如资本充足率8%,单一贷款集中度10%,流动性比例25%等要求,使法律更像法律。其次是调整措辞,最典型如关于分业经营的“未经批准,不得……”,进一步提高了法律适应性(不用天天改了哈)。
显眼的变化:提高适用范围和准入门槛
另外新修稿扩大了适用范围,把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也都纳入了。
而且还提高了新设银行和股东的准入门槛,大家最有感的是注册资金,然而实际没影响,因为不管新旧,没哪行是低于新标准的。对股东设置了更高的进入门槛貌似更重要些(为了避免包商等的悲剧),实际然并卵,不多说了
二、 跨区域经营
首先, “跨区域”的含义仍存在模糊,正常理解是不得在所设分行之外的城市或省份开展业务,已有的异地分行肯定可以在当地继续展业。
N年前银保监会已发文要求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县经营,而现实中多年来别说城商行没谁可以新设跨省分支机构(省内还是可以的),股份制行想新设一家分行要获批都很难………。此次将城商行和农商行服务本地的要求上升到商业银行法层面,对农商影响最大,也利空异地机构(特别是在长三角、京沪深甚至临省都尚无异地分行)的城商行(典型如成都银行、苏州银行等)也算利空,还没发育就成了太监,绝了持有这些行股民盆友的幻想空间啊。至于对那些已有较好异地(跨省)机构设置的城商行,最多只能勉强算相对利好而已:都是太监,你晚几天当或者多一小丢丢,实际有差别吗?!
利好全国性股份制行,呵呵,不成立的,股份制行基本都成立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了,网点还没开够吗?!个别都已裁撤网点了。
新修稿体现了监管希望控制过度发展和加剧竞争、维持现状的态度,一定要说利好,其实肯定是国有大行,他们最希望维持格局不变了,但实际上对大行而言,只有裁撤网点才是真正利好啊。
其实重点是具体到业务上,如何裁定。
线上市场(银行间和交易所)、同业存款基本可以肯定不会列入“跨区域”。
同业投资中非标及类非标资产,需要跨区域展业,短时间内也难以清零,大概率跟资管新规一样继续捣糨糊,暂不会明令禁止,保留模糊空间。
票据贴现和交易,早已经禁止跨省交易。
网贷尤其助贷业务,今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只要求“审慎”开展,并没有直接禁止,且19家民营银行不受该条款的限制,估计暂不会禁,但后续问题多了可能会有比例限制什么的。
零售存款业务,其实不存在跨区域的问题,通过网上或者移动端随时随地开卡存款。典型像我回老家了,要在杭州银行存款,没风险,也跟异地不异地没啥关系,正常是不会禁的。
具体如何执行仍然看后续银保监会具体规章制度,应该影响不大,法律表述只是给银保监会后续政策预留空间而已。
三、 利率市场化
新修稿删除贷款原则上提供担保条款,不过监管早就在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了,看各行报表就知道了,信用贷款有利企业但不利银行经营,无需多解释。
新修稿删除利率上下限等限制利率的条款,提出自主协商等市场化字眼,有些球友好生兴奋,跟着起哄“利率将完全市场化”还有“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招行”什么的,笑死了,真利率完全市场化短期基本是场灾难,不知道08年以来的演进算了,看看19年上半年民营银行开始搞智能存款以来的利率走势和几个大行的业绩就明白了,国有大行和招行的压力多大、业绩多差?!要不是监管及时出手了,否则早被就搞残了,一堆招行粉还天天吹和yy的我小招竞争力多强,云云。其实不懂中国商业银行利率的形成机制不要紧,只要记得我大中国搞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企业和个人的存款利率仍然要遵循省级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MPA等监管要求的。即使已“完全市场化”的贷款利率,不过是根据LPR进行加点报价。那些说什么此次新修稿“相当于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不再受到诸多的限制”,“定价将完全属于自己经营决策的范畴”,丫挺的不是蠢,是坏,当然,你真信了他才是蠢。这种文档当年哥写多了,后来才发现好油渍。
言归正传,利率对银行性命攸关,起码中短期完全市场化是不可能的。具体看,不管存贷,对利率下限实际是不太管,且不说存款利率下限从来不怎么管,即使贷款利率下限也不该管,这太不政治正确了啊。正常演进,利率会像汇率一样,逐步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来实现利率的波动性和弹性空间,有序加大市场化力度,实操中也基本这样,剔除疫情等特殊事件更是如此。实际要讨论的是利率上限。正好最高院前不久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在4倍LPR,持牌金融机构虽名义上不执行,但不管解释权在谁手里以及如何狡辩,实际上就出现了悖论:高利贷都有利率上限,凭什么银行反而可以不遵循?!这种面对“弱势群体”的赤裸裸特权和不合理容易引起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何况前面网贷和暴力催收背后又不是没牵涉到银行………………所以实际上银行业对此深觉压力山大,4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隐形上限。而存款利率上限,以大额存单为例,从一开始的说要完全市场化,到后来窗口指导(实际只针对存款利率上限),利率上限也从基准利率的1.4倍、1.5倍逐步提升到现在的1.55倍,当然即使这样,不少小行在挖空心思“创新”,想突破上限。比如5年期大额存单,监管没太在意,先悄悄玩一把…………
而从政策导向、到国际形势等因素都决定了,利率整体适当下行不仅是短期逻辑,也是长期必然。
再扯远点,说点大的,现实是复杂的,当年业内存在所谓格氏利率之谜,中国可能也马上面临易行利率之谜。毕竟长端利率下行与短期利率上行的矛盾总让人头疼。而站在投资看,中国的市场化力度越大,短期对银行也肯定不是利好的。我大中国,管它什么行业,只要允许市场化,基本是刺刀见红、你死我活的,看看电信市场(才三个玩家啊)就明白了,何况这么多银行。
四、 基本户
这倒是被大家有意无意地被忽略或者跑偏了最重要内容之一。 以前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基本户,这样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对企业、中小银行和后进银行都不利,这次新修修订中这条才是银行经营方面的最大改变。会显著动摇了过去已经被大银行垄断的客户,会显著增加了银行间对公业务的竞争,产品不丰富、定价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等均会被客户抛弃或者部分抛弃,对老钱,哦不,老大行们明显不利,而有利于那些实际竞争力较强的新兴银行。未来银行对公业务将是全方位比拼。
五、 经营范围扩展
新增了托管、衍生品交易、贵金属、离岸银行业务。这4项业务少数银行早已在开展,只是以前准入非常严,但近几年有所放松。这里面重点是衍生品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规模尚小,特别是离岸业务已伦为或者说涉嫌成为避税、逃税和洗钱工具,也不重点展开了。托管业务目前只有27家银行获得证监会托管资格(18家全国性银行及9家中小行:江苏、宁波、杭州、上海、南京、北京、徽商、广州农商、包商,江苏宁波杭州小行中份额领先)竞争激烈得聊胜于无。
目前有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银行还不多,且以基础类(自营)居多(已100多家持牌);普通类资质(自营外还可代客交易)比较肥,到目前好像是三十多家银行有资质,主要是国有大行和全国股份制银行(仅恒丰今年才拿到牌照),其次是头部城商行和个别大农商行。当然其中细分资质较多,篇幅限制,就展开讨论了。
为什么重点衍生品业务,因为对市场和银行带来较大影响和变数的业务,对银行特别中小行来说,多种资质和能力,多种业务和手段,起码可以套保,正常起码可以尽量避免被割韭菜啊,当然衍生品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变数也多。
写了一半,人民银行法修订了,马老师等大佬又讲话了,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好在咱思路没落后
外事不決向公謹,內事不決問子敬,股票不決問貓哥
股票别问我,慌,基本面及分析可以探讨
这篇雪球上见到最专业的商业银行法解毒,必须得顶。
我个人只对利率市场化部分的理解不太同意。 对利率的保护,尤其是存款利率的保护,本质上是加强了大行的垄断,降低中小行的竞争能力。 中国经济总的发展速度是有限的,银行获取利润的期望是无限的,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供大于...展开
我其实非常认同你也非常认同马老师的观点,不过市场化问题不以你我意愿为准啊。老实说,八年前我就设计过一套产品工厂系统,银行任何传统产品,特别是存款产品,分分钟就可以配出来,然并卵。
对我来说
银行股的钱,不好赚啊,太专业了!
找对了方向、选对了标的,剩下只需要择时,实际操作中你们的收益可能比我大多了
意思就是買最好那只才能回避風險
看了3遍了
系统性风险来时买哪只短期都不靠谱啊
等待央行法解读
一句话,银行惨
金融是所有行业最难管的行业,既怕它竞争力不行拖慢社会发展效率,又怕他出风险带崩经济,
经济心脏,怕他跳慢了,又怕他跳快了,谨慎点是好的
08年种的果,到现在还没消化完。其实核心不是难管不难管的问题
作者:大猫斯坦
链接:https://xueqiu.com/8095798871/161622282
来源:雪球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