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度供给激发内生动力
(此文发表在2020年10月27日出版的《中国教育报》上)
近期,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凸显中小学办学的主体地位。这既是教育治理深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育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明确治理边界是激发办学活力的关键
学校办学是否有活力,取决于办学者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教师的选聘、干部的选用、内设机构的设置等学校没有话语权;如果教师的绩效、教学设备的添置、课程的建设等学校没有决定权;如果校舍的改扩建、重大项目的立项等学校没有参与权,要让学校充满活力是不大现实的。
激发中小学的办学活力,要求政府部门审视习以为常的管理手段,依据教育治理现代化以及《意见》的精神,把原本属于学校依法管理、自主发展的权力还给学校,让学校依据学生成长的规律和教育发展的规律来办学。努力为学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教师静心思教,学校自主发展。
放权给学校,并不是放任不管。教育局要彻底改变过去做“总校长”的惯性思维,把过去伸得太长的手收回来,并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站在教育的制高点上思考教育的发展趋势,通过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一个个项目的落实,引领学校的办学方向;二是对学校的办学加以监督,要求学校必须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三是着力服务学校自主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受教育环境和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为学校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有力保障,同时保障家长的教育知情权,为家长提供更多的参与教育活动的机会。
教育局还要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可以探索建立由地方主要领导牵头的教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与教育相关的各政府组成部门都是成员单位,定期对教育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和讨论,结合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自主发展的现实要求,明确各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联席会议还要建立年度述职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汇报在支持学校自主发展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实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努力形成共同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有利于激发学校活力
放权给学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放权给校长。我们常说“有一个好校长就有一所好学校”,但同时也经常看到,当这个“好校长”离开学校后,这所学校很快就悄无声息了。好校长的个人魅力虽然具有激发学校办学活力的催化作用,但要真正激发每一所学校办学的内生动力,还是要依靠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每所学校都有独特的历史和发展路径,办学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克服的瓶颈各异,进一步提升的抓手更是各不相同,不可能按照同一个模式发展。这是《意见》提出要激发学校内生动力的现实考量。为此,学校要依据《意见》的精神,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参与下认真分析学校的状况,修订完善学校章程,让其成为引领学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学校办学中发挥“基本法”的作用。
学校已有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在章程修订完善之后重新加以梳理。《意见》给学校下放的权力很多,其中有不少在学校现有的制度中是空白的。《意见》对学校的新要求,使得原来的一些学校制度要么不再适用,要么需要修改,因此制度的“立改废”就显得非常重要。
章程和制度梳理修订的过程本身,也是尊重每一位教职员工,激发他们的创造潜力,让他们感到自己可以在学校成就事业、实现自我的好契机,如果学校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利用这些机会为广大教职员工创设能发挥自我才能的良好环境和制度保障,他们的内生动力就会得到极大的激发。
章程描绘了学校的办学愿景,要将这一愿景变为现实,需要全体教职员工的齐心协力。学校还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在现状和愿景之间搭设拾级而上的阶梯,让大家都明白现状和目标之间的差距,然后通过一步步的努力,逐渐向愿景的方向靠近。
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制度体系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学校还要成立规划实施的自评小组,直接向教代会(或全体教师大会)负责,通过督促检查规划中各个项目的落实,保障发展规划的有效落地。
学校要充分发挥以本校教师为主体的课程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等的作用,依据本校学生的整体特征、本校教师的个人特长、学校所在区域的文化特色、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等,建设具有本校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在保障国家课程高质量实施的情况下,给学生提供更加多元、丰富多彩的课程选择。在激发学生学习的好奇心和主动性的过程中,激发教师教学的内生动力,在成就每一个学生的过程中成就每一位教师,最终实现教学相长和学校办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构建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制度有效落地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要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必须要与“四个评价”的要求相结合,构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的发展性评价新体系。
考试成绩作为一种结果评价,对衡量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其功利性导向越来越严重,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已经背离了评价的初衷,一些学校在办学中富有价值的探索和实践也往往因此被抹杀了。这不仅不利于教师教学积极性的发挥,对学校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学校发展性评价是建立在学校主体文化意识基础上的评价,是以学校的办学章程、发展规划为前提而进行的评价,是将学校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作为评价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很显然,这是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必然选择。
学校发展性评价因为将目光聚焦在“发展”上,所以必然强调过程评价。这样的评价通常关注三大领域:
一是学校在依法办学、自主发展、激发办学活力等方面所做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学校在德育、课程、教学、师训和科研等领域的专业性变化;三是学校在学校特色与学生成长等方面的发展性成果。这样的评价所关注的不是单一的维度,而是多方位多维度的动态变化过程。
在评价的过程中,既有学校的自我评价,也有教育督导的专业评价,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请第三方进行专项评价,由此给学校一个动态的、全方位的画像,因此这也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性的评价。
因为发展性评价是基于学校的发展规划而实施的评价,所以评价的着眼点不是为了比较不同学校办学的优劣,而是通过学校一段时间内办学情况的对比,发现哪些地方工作富有成效,哪些地方仍存在问题,从而帮助学校总结经验、聚焦瓶颈,让学校前行得更加稳健。因此它也是一种增值评价。政府支持学校激发办学活力的抓手之一,就是建构“一校一评价”的学校发展性评价体系,为学校的自主发展保驾护航。
10月27日《中国教育报》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