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致广大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的六点建议
本篇文章来自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致广大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的一封信。为了让广大涉VOCs的重点行业企业在企业自我提升过程中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
一、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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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问题
三、官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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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议大家端正心态。一味追求低价、追求形式只能是浪费了钱,最终还要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方案比选,要求治理单位递交设计方案文本,文本中要有相关设计参数(有涉及保密的可不提供,但要注意相关联系性),同时要求治理单位要有相关培训及所达效果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专家协助全程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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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燃烧(CO)装置的建设要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中“可操作、可核查”的要求,无论是定时脱附、燃烧,还是按废气排气浓度设置脱附、燃烧程度,都要有运行记录,不仅有参数设定的记录,还要记录脱附及燃烧运行时间、吸附温度、脱附温度、燃烧室温度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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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OCs废气中含有颗粒物、油雾等,应在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前对颗粒物、油雾等进行过滤、去除等预处理,以免影响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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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燃烧的装置分离线脱附和在线脱附两种,24小时生产的企业不宜选用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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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与治理单位核对相关参数,如活性炭的比表面积及碘值、吸附气流速度、再生温度、催化剂填充量、催化剂工作温度等进行相关约定,这是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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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要求治理单位设计相关安全措施,如治理设施与主体设施之单位要有阻火器(防火阀);吸附装置要有高温报警和降温装置;脱附过程要有高温报警和降温措施;催化燃烧装置要有过热保护装置,燃烧过程中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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