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必看: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五大制度,每条都关乎切身利益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卫计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区域注册制度:《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区域注册制度可算《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对医师执业范围放宽尺度最大的政策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必须固定在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加之公立医院编制等限制,严重的限制了医师资源的流动,也是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最大的障碍之一。在多点执业未允许之前,医师在其他机构执业风险是极高的,尤其是飞到走穴的手术。如今,区域注册制度的明确,为医疗资源的流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3日卫计委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也明确了在职的医务人员可以申办医疗机构,这也必然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
电子注册制度:《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执业注册中受过苦的每一个人应该都会感谢这个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时代,还在手工操作,也不符合新的形式。前期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将在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优化医师注册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多点执业制度:为更好地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原卫生部于2009年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2011年又发出通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和农村地区执业。之后开始了大量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多点执业的制度趋于完善了。
《办法》明确: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退出机制:《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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