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吴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本代理人结合庭审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吴XX与被告XX和第三人王XX之间成立合伙关系,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伙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二、该《合伙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合伙项目接近尾声时对合伙财产处理作出的分配,可以作为合伙清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在本案中,该《合伙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盈余的分配,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三、该《合伙补充协议》系原告与被告XX及第三人王XX自愿签订,不存在显失公平及其他可撤销的情形 1、被告在《合伙补充协议》签订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在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从《合伙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尚欠原告72.46万元,被告通过授权原告买卖二手房来偿还原告的欠款,房款不足以全部偿还原告及第三人王XX的欠款,在此条件下两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尚欠原告三十万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伙补充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且被告认可协议签订的内容并积极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2、该《合伙补充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采用主客观双重要件说。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只具有利益悬殊的客观要件,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观要件的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对工程项目的盈余与亏损进行了结算,据此才签订《合伙补充协议》并且原告也没有故意利用其优势签订协议,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退一万步,即使《合伙补充协议》显失公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由于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被告也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在本案中,该《合伙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即使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知道项目亏损,但是按照常理来说,工程结算后不可能不知道项目的盈余与亏损,被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因此,被告党建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四、被告朱XX在欠条上签字,表明其认可该债务,且被告朱XX实际参与该合伙项目的财务管理,因此,该笔欠款应由两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且两被告应承担逾期给付期间的合理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该《合伙补充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两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的欠款。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