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买社保,承诺无效。

王某与广州某清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书面声明:本人在家乡有农合医疗保险,放弃公司投保企业社会保险,后果自负。后王某生病花费48716元,社保部门核报33063元,农行医疗保险16950元,王某申请劳动争议,请求赔偿社保未报销的部分16112元,后起诉到法院,王某一审败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负有同等过错责任,改判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某8056元,公司败诉实属冤屈,公司不是不投,是王某放弃投保,从合同角度,王某应该后果自负,一审法院也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驳回王某诉请,但二审法院部分支持王某“言而无信”的诉请,因为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不能变更,约定必须服从法定,白纸黑字未必有法律效力,投保须谨慎,法律不承认无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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