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伤害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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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不光是要求保险公司要尽到诚信履职的义务,更是要求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可是当某一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总是习惯于站在和自己立场相同的一方去看待问题。个人的观念或行为往往由于真实的或想象的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这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

我们不自主地就会陷入羊群效应

在保险领域,这种现象也是比较明显的。当新闻曝出某某保险公司拒赔的消息之后,往往会引发热烈的讨论,而且多数都是责骂保险公司,不管在这起拒赔事件中是否是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也不管被保人理赔申请是否与合同约定保障范围相符。只要是拒赔了,就是保险公司的错,保险就是骗人的。

这种现象其实很好理解,因为普通大众和事件中的投保人、被保人是一个群体的,事件中的人被拒赔,普通大众会感同身受,觉得自己投保了也很可能会被拒赔。

与此相反,如果是新闻曝出某某人故意骗保,骗取保险理赔金。普通大众反而并没有特别关注,因为感觉这事情和自己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关系。

其实,大众的理解正好反了。

有人被拒赔了,很可能是因为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也很有可能是买的保险和理赔的需求并不相符,而自己投保时只要做到如实告知,理赔要求在保障范围内,赔付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你,和他,其实完全没有类比性。

而如果骗保的人多了,保险公司风控风险增加,很可能会调高未来产品的整体保险费率,或者设置更为严格的健康告知内容,而且如果骗保未被调查出来,就相当于是拿其他保户交的钱给到了骗保的人,这对广大投保人来说并不利,最后损害的是其他投保人的利益,这才是可能和你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对保险诈骗行为都是严控的。

我国《保险法》第174条写明了保险诈骗的有关行为。但只限制在不构成犯罪的普通诈骗行为之上,因此给予的是行政处罚。

《保险法》有关保险诈骗的条款

而有关刑事犯罪的处罚规定则是在我国《刑法》第198条中进行了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要处以对应金额的罚金。

《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甘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为什么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说到底,就是一个“利”字当头。

浮生君今日带大家看两起典型保险诈骗案例:

谋财害命谋取高额意外赔偿

2013年5月,江苏常州一名身高1.6米多的廖某在仅有1.45米高的人工湖中溺死。廖某的丈夫李某在事发前不久,为廖某投保了2份意外伤害保险和1份旅行保险,保额共计450万元,受益人就是李某。

经过警方调查,原来是李某为了骗取高额保险金,伙同同乡周某“勾引”廖某,约她到人工湖幽会,故意将电动车开入人工湖中制造意外。没想到人工湖这么浅,没能淹死廖某,周末于是强行将廖某的头按入湖中,制造了这起案件。

李某为廖某投保并没有征得廖某同意,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况且还采取了如此恶劣的行径企图骗取保险金,最后自然是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还锒铛入狱。

这是典型的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行为,在任何保险中都是免责条款。

擅自篡改检查报告骗取更高保险金

浙江人王某是一个做生意的人,由于成天和风险打交道,他的风险意识很强。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王某先后在六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计570万。

2013年2月17日,王某真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事件,抢救回来后,听力严重受损。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伤残的赔付是根据国家的十级鉴定结果,然后再依据比例赔偿的。王某经听力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王某为了多拿些赔偿金,擅自用Photoshop修改检测报告,达到了5级伤残标准。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数据可疑,于是报警。最终王某被判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一分钱没得到,反而还处以刑期,非常不值得!

这是典型的篡改报告骗保的行为,法律是绝对不会支持的。

为何保险诈骗事件频发?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因为保险是用较小的保费来换取较大的保额。所以这就给了有心之人利用空间,企图制造假事故,来谋取高于保费若干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的保险赔偿金。从国外保险诞生之日起,保险欺诈就如影随形,有利益在其中作祟,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涉及到利益,保险诈骗屡禁不止

意外险和寿险是保险诈骗的重灾区,因为其保险杠杆很高,而且相对便于制造制造保险事故,不像重疾险那样很难去伪造重疾事件。

保险拒赔的原因有很多,最不可能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故意不赔,因为这是违法法律和合同契约精神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这样去做。很多时候,保险公司考虑到社会影响,不该赔的可能都会进行通融赔付。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我们也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等情况下,次次都要进行通融赔付。

而保险业务员,则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业务员的一言一行,将会对一个投保人、甚至一个家庭造成终身的影响。有时候,投保人没有告知既往症,并不是他们故意的,而是他们并不知道带病投保是不允许的。身为保险的业务员,绝不能故意诱导投保人做出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如果此刻隐瞒病情而承保下来了,未来理赔出现问题,将可能给一个家庭带去灾难。

劝导客户如实告知既往病情,可能会失去这张单子,可能会失去一笔业绩,可能会失去这位客户,但是绝不会失去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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