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行赔终23号行政判决,以海城区政府应予赔偿违法强制拆除其涉案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装修费等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海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某涉案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德平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杨某某请求判令海城区政府恢复其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或在被拆房屋同等地段区补偿其1383000元,亦或参照被拆房屋同等经济价值补偿,同时赔偿装修费用30000元。经审查,杨某某搭建的涉案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再审称因历史和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未取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一、二审认定杨某某搭建的涉案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其要求按合法建筑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杨某某对涉案物品损失仅提供《财物损失清单》,而无相关材料证实,对装修费用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酌情判令海城区政府赔偿杨德平财产损失50000元,亦无不当。杨某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会遇到违章建筑,何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没有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我国,这样的建筑有不少,并且各个地方也在查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是不是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就具有随意性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不是,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但也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的程序。若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实践中,这样情形也时有发生,比如,违反法定程序拆除导致相对人损失的,法院秉持的观点是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以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并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该法规定程序拆除建筑物构成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再比如,违反法定程序拆除导致建筑材料损失的,法院的观点是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那如果我的违章建筑已经被违法强拆之后,我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实践中,违法强拆违章建筑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违法建设不再国家赔偿范围之内,但建造时间较早依法应当被确权的房屋除外。法院的一般做法是,违法建设因行政强制程序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仅限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违法建设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但违法建设里面的物品依然在赔偿范围内,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是灵活的,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并且结合生活经验,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损害作出认定,最终确定赔偿的范围。所以,如果你的建筑如果涉及违章建筑,那不代表是可以被随意拆除的,也应当是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拆除。参考(2020)最高法行赔申147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