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律师法学应该是科学——读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
之前,写过一篇随笔,谈的是“律师法学”的话题,虽然雄心万丈,但愧于自己能力不逮,也就写了一点文字,权作是聊胜于无的安慰。最近读到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尤其是卷一的第一章“科学的方法”,颇多感触,亦深受启发。我对经济学本来很感兴趣,曾经一度还痴迷于法经济学的理论演绎。因而,读到张五常先生的经济学鸿篇巨作《经济解释》,自然就联想到法学的问题。
张五常先生写到:科学不是求对,也不是求错;科学求的是“可能被事实推翻”。可能被事实推翻,而没有被推翻,就算是被证实了。试想,对于律师而言,法律不就应该具备这样的性质吗?求的不就是“可能被事实推翻”,而又没有被推翻?所以,律师法学又可以添加一条:律师法学是科学。因而,对于律师而言,其在实践中法学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卷一第一章“科学的方法”对于律师工作亦有指导意义。
科学是由系统的解释现象的学问,它也是通过现象要形成结论的学问。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是法理学上的一个争论至今但尚无定论的问题。但是法律人却从未放弃将法学引向科学的努力。在此,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律师而言,法学实际上呈现出与学院教育不一样的一面。也就是律师法学是实践的,既有感情的表达,又有理智的分析,因而,我们是可以抛开律师法学的性质或特征之争,而是大胆的借鉴“科学的方法”丰富自己的实践,促进自身的法学实务水平的提升。
张五常先生写到:凡是现象或行为,其存在是靠主观判断,而大家不能在这主观上有分歧。主观的现象受到客观的认可、共信,这是一个科学的基础。然而,有些主观的事不能为大众所认同,难以共信,所以这些事就是科学以外的了。其实,这和一个案件的诉讼是有相通之处的,例如案件事实,就是在案件中能被证据材料证明的法律事实,这就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这一点从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规则就可以看得出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属于主观判断,如此,在一个案件中,案件事实最终是由当事人的相互认可部分与法官通过证据材料认定的部分结合而成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认可、共信的形成过程。
每一个案件最后都会有一个结论,也就是裁判结果。当然这结果的出现是需要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符合性成立才可以产生的。真正令人信服的案件,不仅案件事实认定是共识,法律规范的适用也能形成共识,这是需要论证的,尤其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寻找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性,这都难免涉及主观判断,当然这个过程最核心的东西就是法律解释,适用法律必须进行法律解释,这本身有规则,但还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在发挥作用。但对于律师来说,寻找的就是“可能被事实推翻”,因而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是客观获得主观认同的过程,而从案件事实回溯客观事实,主观事实要获得客观认同。
主观的现象要被众所认同,须有固定的规律,而其发生或出现,是必有原因的。这是科学必须的条件,我觉得也是律师工作的需要遵循的信念。一个案件,就是一个法律现象,属于法律要解释的对象,而在结论做出之间,法律规则本身也成为被解释的对象,因而,律师面对的问题是复杂的,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可能才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散文的笔触,严密的推理,科学的方法,实践的学问,还是值得一读,很多地方的论述令人耳目一新。关键还是建立遵循科学的方法的意识,形成自己的思维模式,才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