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知灼见 | 构建多元技术查明机制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
原告索尔维特殊聚合物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的一家高新材料和特种化学品公司,享有一项名称为“使用高纯度4,4’-二氟二苯甲酮制备聚(芳基醚酮)的改进方法”的发明专利,其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十项从属权利要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通过使亲核体与4,4′-二氟二苯甲酮进行反应来制造半晶质聚(芳基醚酮)的方法,其中所述4,4′-二氟二苯甲酮满足以下杂质限度:相对于4,4′-二氟二苯甲酮和所有存在的杂质的总重量,[2,4’-二氟二苯甲酮] [4-一氟二苯甲酮]≤1250ppm重量,和其中2,4’-二氟二苯甲酮和4-一氟二苯甲酮在4,4′-二氟二苯甲酮中的量通过液相色谱分析来确定;其中所述4,4′-二氟二苯甲酮具有<99.9面积%的GC纯度。
独立权利要求1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聚(芳基醚酮),其中所获得的聚(芳基醚酮)具有以J/g计≥68.0-26.6*比浓粘度的熔化热,其中所述比浓粘度以dl/g计,其中所述熔化热是通过根据ASTMD3418-03、E1356-03、E793-06、E794-06在TA仪器DSC2920上进行的DSC测量的,和比浓粘度是根据2007年发布的ASTM D2857-95于25℃以浓度1wt.%/vol在浓硫酸中测量的。
被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PEEK超1000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PEEK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亲核高温置换反应的制备方法来制备PEEK原料。以对苯二酚和4,4'-二氟二苯酮为基础原料,采用高沸点的惰性溶剂,加入自行研发的催化剂配方,经过高温缩聚反应最终制备成高性能PEEK树脂。其基础生产原料4,4'-二氟二苯酮,系被告向案外人采购,历年的采购数量高达1021万吨,每一批次的4,4'-二氟二苯酮均有质检报告,显示案外人提供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含量(纯度)均达到≥99.9%。
通过庭审,双方均确认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杂质含量的检测是通过气相色谱法检测的,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明确了杂质含量通过“液相色谱分析”来确定,并且在专利说明书也解释了“气相色谱法不适合于DFBP的纯度确定,因为它并不允许对特定杂质进行区分。本发明人已经发现 DFBP的液相色谱分析是远远更加适当的并且允许检测其存在对于PAEK特性具有不利影响的特定杂质”。前述区别特征中的检测方法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不能被忽略,均应纳入技术特征比对之列。因此,在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不仅需要比较原料、杂质的组成与各组分的含量是否相同或等同,还需要比对所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而气相色谱分析法与液相色谱分析法,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不能等同替换,故法院认定涉案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记载技术特征至少有一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另外一个技术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的4,4' -二氟二苯甲酮的GC纯度问题。首先,被告采用的原料为≥99. 90%GC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4,4′-二氟二苯甲酮具有<99.9面积%的GC纯度”,而GC为气相色谱法(gas chromatography)的简称,由气相色谱法测得的结果称为GC纯度,当使用液相色谱测定时,所测得的结果应表示为LC(液相色谱法的简称)纯度。当采用归一法进行计算时,此时获得的纯度的面积百分比P为待测样本的峰面积与所有色谱峰面积之和的占比,在各组分的校正因子基本不变、并且对测试精度要求不高的前提下,能够认为面积百分数P大致等于质量百分数,但该面积百分数并非精准的数值,当存在误差时还应该用内标法进行校正,可见,通常精度要求不高时,面积百分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代表质量百分数,但精度要求高时,二者不能直接等效替换,内标法相对于归一化法有着更高的准确度。鉴于双方确认被告公司2015年至今采购的所有4,4′-二氟二苯甲酮,以气相色谱法检测法(GC )检测具有≥99. 90%的GC纯度,且该GC纯度系采用相对于归一化法有着更高的准确度的内标法获得,又考虑到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高性能的聚(芳基醚酮)通常需要采用更高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为原料以使得聚(芳基醚酮)的结晶性更好,通常会选择99.9面积%或更高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作为反应原料。本专利是基于发现了杂质中[2,4’-二氟二苯甲酮]和[4-一氟二苯甲酮]的用量对于聚合物结晶性的影响,从而放宽了对于4,4’-二氟二苯甲酮中杂质总含量的限制,降低了聚(芳基醚酮)的制造成本”,因此,法院认定被控技术方案使用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GC纯度并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浓度范围之内。
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被控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生产聚醚醚酮产品及所使用技术方案与索尔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索尔维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索尔维特殊聚合物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引用方法特征作为前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作为划定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专利侵权比对的前提和核心,专利制度中的许多规则都是围绕权利要求而展开。涉案的发明专利包含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聚醚醚酮产品的制备改进方法权利要求以及引用改进方法特征作为前序的的聚醚醚酮产品。作为一种采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发明的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其多见于化工、化学以及生物医药领域。权利要求12作为产品类权利要求,由于其与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属于针对不同的发明主题提出的不同的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故虽然其采用了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同的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但其并非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与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并列的另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与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并被授予一项专利权,是因为两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那么,作为一项在撰写方式上引用方法特征作为前序的独立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侵权诉讼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既然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12时,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作为前序部分,是其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对技术特征的必要性进行了判断与取舍,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不能被忽略,均应纳入技术特征比对之列。另外,涉案专利在行政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1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的理由,亦是“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聚(芳基醚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4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广义的禁止反悔原则,为保证专利划定保护范围在行政的授权确权阶段与侵权诉讼阶段的一致性,本案中被引用的专利制备方法与产品的构造、组分、性能等一样,起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故被控侵权聚醚醚酮产品的生产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的聚醚醚酮产品亦未落入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二、依托多元技术查明机制,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一个亮点在于依托多元技术查明机制,快速解决技术争点,查明技术事实。涉案专利中的PEEK(聚醚醚酮)是一种热塑性芳香族高分子材料,涉及基础化工产业,该领域对于法官或者一般普通人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而神秘的领域。庭审中出现的该行业的惯用术语、化学结构,使得技术事实的查明十分困难,但如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需要耗费至少半年的时间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考虑到本案前期的诉讼程序已经因为上半年的“新冠”疫情而有所延误,被告又正面临着科创板IPO,及时快速查明技术事实与准确公正同样重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多元化技术查明机制,首先鼓励双方当事人针对技术争议焦点问题各自聘请专家,各自提交《专家意见》;其次,法庭的专职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技术事实调查、协助法官明确技术争点、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书,保证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中立性和科学性;再次,法庭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出具《技术咨询报告》从涉案专利授权的角度,对专利的技术原理以及涉案产品的《查新报告》进行解读和解释。通过三者多角度、多维度的交叉佐证,法官既能准确查明技术事实,解决技术难题,形成内心确信,又能严格把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办案周期。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关于设立技术调查官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技术查明机制,快速查明复杂技术事实,和繁简分流、速裁快审机制配套协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缩短案件诉讼周期,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能,充分证明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案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