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病急也不可乱投医,提醒燃气企业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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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张高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者按:与之前一案了“燃”专辑案例不同的是,本次我们找到的是一个涉及刑事案件的案例。案例本身较为简单,但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合法合规办事才是正道。当然,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真的将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证流程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让企业办事“不再难”!

一.诉讼主体

法院:宫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宫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

被害人:羽某

二.案件事实

被害人羽某是宫水宏林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被告人商某(此前曾因犯抢劫罪入狱,后于2013年刑满释放)通过木某介绍认识羽某,二人认识后,商某谎称可以帮羽某办到宫水县燃气管道项目手续,羽某向商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某到宫水县人民政府办理宫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事宜。商某自知办不了前述手续,遂找人伪造了宫水县人民政府、宫水县国土资源局、宫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使用在羽某提供的《宫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和《关于宫水LNG场站用地预选址申请》上,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书上自行伪造了宫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土某的签名,欺骗羽某为其办理到了宫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期间,被告人商某谎称办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手续需要费用,多次向被害人羽某索要财物。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商某谎称要买表送给领导跑关系,骗取被害人羽某转账人民币35,000元到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商某谎称办理管道燃气项目手续需要费用,在宫水县财政局路口被害人羽某乘坐的小车上骗取被害人羽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3月27日、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商某谎称更换特许经营协议书上的印章需要费用,分别骗取被害人羽某转账45,000元和50,000元到其提供的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商某谎称要送手机给领导,骗取被害人羽某购买的苹果7(iphone)手机一部。

后宫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并基于其累犯身份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三.法院观点

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被告人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

被害人羽某的合法财产苹果7(iphone)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羽某。

五.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被害人作为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让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不惜找“朋友”,走“关系”,殊不知找到的“能人”其实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无论这样尝试多少次,最终“财权两空”的结果一定是毫无悬念的。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定要经过合法的正规渠道,不要病急乱投医,相信犯罪分子的一面之词。如若不然,损失了金钱或许是件小事,耽误了正规的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流程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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