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错误--美容院手术致残赔偿18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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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皮肤管理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先后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的形式向该中心支付瘦脸针、溶脂针、玻尿酸针、面部线雕等费用。两月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双侧下睑下至术”对其眼部进行整形美容,术后出现下眼睑外翻症状,3个月后又在被告处接受“双侧重睑成形术、双侧外眦开大术”。术后症状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又出现了更加严重的红膜充血症状, 2月后又进行“双侧下睑下至修复术”进行修复,症状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后原告到美容医院进行诊查,被告知无法修复。原告认为,被告在不具有任何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给原告造成了下眼睑外翻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对原告实施医学类的手术,从而造成原告损伤后果的产生,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一、美容院与生活美容
二、美容医疗机构与医疗美容
三、通过本案例李女士的遭遇,消费者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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