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长久的“家族生意”

2021年01月0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张健 徐昌龙 胡劲汉 本报记者 许蒙亚

办案人员循迹核查,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渐出水面。但专案组发现一个令人疑惑的情况:中间人杨某称,他平常电话联络的企业负责人何某说普通话,是个小伙子。但到案的何某年近六旬说一口安徽方言——这个“对不上”的信息,让案件有了新进展……

千里“倒油”的化工公司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K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涉嫌虚开违法。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实施检查。专案组调取了K公司相关的涉税信息,结合成品油生产和销售行业的经营特征进行定向分析,发现企业有不少问题。

企业人员交叉任职多个企业。K公司注册资本1186万元,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为何某。经专案组查询,除了K公司外,何某还在另外12家同类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办税人等职务。

经营数据异常。专案组查阅报表,发现K公司既无成品油的存储设备和运输工具,亦无相应的租赁费用、运输费用,却在10个月内产生了6788.15万元的油品购销交易额,合计接受和对外开具发票500多份。

购油地点不合常理。电子底账系统显示,K公司上游企业有11家,位于宁夏吴忠、山东淄博等地;下游企业19家,集中在江苏淮安,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猛、陈某良等人,均为运输企业。宁夏吴忠等上游企业所在地与安徽直线距离近2000公里,且进项发票信息显示,K公司购入油品的单价与安徽本地价格差别不大,成品油长距离交易运输成本很高,相同价格下K公司却舍近求远、千里购油,有悖经营常理。

据此,专案组判断K公司涉嫌虚开违法。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该类违法企业通常以赚取“开票费”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交易“虚进虚出”。因此,专案组决定针对其票流特点,追踪核查。

“大数据”找准切入点

K公司进、销项涉及单位众多,分布在宁夏、山东、江苏等省份的10余个地市,如果逐一外调工作量巨大。专案组仔细查阅K公司账簿资料及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发现山东乙贸易公司和吴忠市丙油品公司两家上游企业较为“特别”。

乙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主要从事燃料油销售业务。经营资料显示,K公司在短期内向其支付多笔相近金额的款项,合计295.87万元。根据经验,该类企业若存在虚开行为,资金回流可能性极大。

丙公司是一家大型成品油销售企业,向K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00.47万元的发票,但相关业务在K公司却长期挂账,K公司并未向其付款。

为了快速理清涉案企业资金流向,找准案件调查切入点,专案组请该局信息技术团队对K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施分析。

信息化团队借助税警协作平台、资金查控平台等大数据系统,对3家企业的对公账户等37个账户、8000余条银行流水进行分析后,一个户名为吴某的个人存款账户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该账户与3家企业的资金交互十分频繁。经查,吴某是K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妻子,并未在K公司任职。

专案组梳理企业资金流发现:K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中,K公司分批将295.87万元“货款”转账汇给上游乙公司,乙公司为其开票后,就分批将“货款”汇到一个名为杨某的个人账户中,杨某账户再将款项汇至吴某账户,最终吴某账户汇回了K公司,形成资金回流;K公司与丙公司,虽从对公账户看,无资金往来,但是检查人员却发现一条隐资金流——丙公司向K公司开票后不久,吴某账户均会向宁夏吴忠当地的一个名为胡某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后查明,该账户被杨某控制),这些资金额度恰与丙公司的开票金额成一定比例,具有明显的开票费特征。

分路核查“凿开”突破口

随后,专案组兵分两路前往山东、宁夏两地外调取证。

专案组在山东当地税务部门协助下,核查乙公司涉案业务。面对检查人员询问,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开始并不承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一口咬定与K公司是正常交易。直到检查人员出示资金回流等证据,李某这才说出实情:企业之间并无油品购销业务往来,是杨某等人在乙公司购买成品油后,要求开发票时将买方信息填成K公司,杨某等人还伪造了合同和账户资金支付情况。

在宁夏,专案组调查取证发现,丙公司销售系统内购货方确为K公司。调查人员继续深挖,最终发现了企业中的“内鬼”——丙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在询问中,韩某说了实话:油品贸易商杨某,其实也做“票生意”,其先联系了“下家”——上海某买票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向丙公司支付货款470.47万元“购买”油卡。后来上海企业与杨某因开票费有分歧,交易未成功。但杨某又找来了K公司。杨某支付韩某好处费后,由韩某操作,在丙公司销售系统内将上海公司客户名变更为K公司,并为K公司开具了发票。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K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面对证据,他承认了K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的交易为虚假交易,但拒不承认企业还存在其他虚开发票行为。

此时,关键涉案人员杨某等人失联,现有证据尚无法将K公司全部交易定性为虚开,案件查办一时受阻。

专案组经过研讨,认为目前涉案企业部分交易已可定性为虚开违法,应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促成税警双方联合办案,以便在外调取证、布控讯问等方面形成合力,突破查办僵局。

铜陵市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线索,迅速行动,羁押了K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中间人杨某等人。

随后,税警双方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根据票流等线索,对K公司与下游企业的交易实施调查,最终确认K公司与19家下游企业的交易为虚假交易,K公司向下游企业所开发票为虚开。

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专案组陆续锁定并抓捕了下游企业涉案人员陈某猛、陈某良等多名涉案嫌疑人,案件查办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隐形人”现出真身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联合专案组发现一个令人疑惑的情况:据杨某称,其平常通过发信息、打电话的方式与何某联系,虽未见过面,但他感觉K公司负责人何某是一个说普通话的年轻小伙子。但与专案组“打交道”的K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却年近六旬、并且说铜陵方言,这与杨某所称的“何某”并不相符。

这个“对不上”的信息,让联合专案组感到:除了K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涉案企业违法活动肯定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参与,他仍未现身!

于是,联合专案组对何某进行了多次询问,在出示违法证据的同时,结合法治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终何某的心理防线坍塌,说出了实情。

何某称,K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何某任职的另外12家企业,实际上均由其子——何某军在幕后操控。根据何某供述的信息,专案组迅速出击,将正准备潜逃的何某军抓获。

随着何某军落网,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这是一个以何某军为首,分工明确的虚开违法团伙。何某军负责信息传递、居中指挥;杨某等人负责从上游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开发票,收取一定费用后卖给何某军控制的K公司等空壳企业,并伪造K公司与上游企业的购买合同、资金流等。

何某则负责K公司等空壳企业的纳税申报及资金周转等业务,并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陈某猛、陈某良等人控制的下游企业进行虚开,非法牟利。

专案组核查确认,何某军、杨某、何某等人,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K公司等13家空壳企业,采取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大肆虚开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5份(接受虚开792份,对外虚开2403份),价税合计金额3.82亿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何某军、杨某、何某和陈某良等24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铲除“虚进虚出”的违法土壤

2021年01月05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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