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学校未尽职需担责

□ 尹文涛 赵增强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虽然校园里严禁打闹,但课间学生打闹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时有发生。9月3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军(化名)与被告小乐(化名)均系信都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20年11月18日下午,上完第一节课自由活动期间,原告与被告在打闹过程中,将被告的课桌撞翻,书本文具撒落了一地。被告捡拾文具后,将一支铅笔摔在课桌上,不料铅笔竟反弹到原告头部,将其右眼扎伤。老师发现原告眼睛受伤,在了解事情原委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带原告到医院诊治。原告受伤后,除被告某小学垫付医药费2000元和被告小乐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医药费6000元外,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信都区法院,要求被告小乐及其所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670元。

今年9月3日,信都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具有管理职责;该校未发现原、被告二人在教室内打闹行为,未对被告摔铅笔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责任。被告小乐摔铅笔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年龄因素、结合原告伤情及学校管理责任,故而酌定该学校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被告小乐承担30%。由于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由某财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250元;判决被告小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420元。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老师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及时将受伤学生带到医院救治,防止学生表达不清楚或者出于羞怯隐瞒伤情,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此案中,原、被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打闹不小心给同学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因该起伤害事故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要及时告诉家长,以便家长进一步观察,防患于未然。

此案提醒广大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家长要时常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过于顽皮,注意不要伤害到同学;老师也要履行教育保护职责,在安全教育中提醒学生追跑打闹会导致受伤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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