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空白合同上签字交给对方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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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院: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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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理应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

《湖北襄阳宏远酒店有限公司、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

争议焦点

空白合同上签字交给对方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李红新系宏远酒店的前股东,且系宏远酒店法定代表人李牧远的父亲,涉案《借款协议》系李红新代表宏远酒店签订,宏远酒店对此没有异议。从宏远酒店二审期间提交的李红新的询问笔录来看,李红新对借款2400万元的事实并未否认,只是称其不认识孙丽君,其是向杨庆借款,并将签章后的合同交给杨庆,交给杨庆时,《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是空白的。关于为什么合同上没写借款人,李红新回答“杨庆称:没事,把钱给到位就行了”。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李红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理应具有约束力。二审认定李红新曾将盖有宏远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并无不当。本案针对同一借款事实虽存在两份《借款协议》,但无论借款期限的约定为“十天”亦或是“一年”,在孙丽君已经履行出借2400万元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如前所述,在李红新将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为空白的《借款协议》交给杨庆后,《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丽君的签名、利率“月2.4%”虽系事后添加,亦不影响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二审认定宏远酒店与孙丽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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