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谓网络犯罪,是指以信息网络为对象、工具或者空间场所,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定义来源于周立波博士)。这种犯罪行为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纯正的网络犯罪罪名有八个,分别是: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5条第2款)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

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6、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在2020年4月8日的文章中,笔者为大家解析了第5个罪名解析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点击此超链接,直接查阅);今天,继续为大家解析第8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罪名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要点释义

1、“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目前常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用户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通信线路连接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受其提供的互联网入网链接和信息服务,才能连接使用互联网或者建立服务器发布消息。

2、“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托管的服务器一般由客户通过远程方式自行维护,由机房负责提供稳定的电源、宽带温湿度物理环境。

3、“网络存储”: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我们常见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

4、“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

5、其他常见的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方式还有: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为病毒木马程序提供免杀服务,为网络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制作专用的木马程序等。
🔗  处罚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述标准的自由刑。

🔗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诈骗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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