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回放】
丛静和刘盼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刘盼父亲刘允于2018年去世,刘允只有刘盼这么一个儿子,刘允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2019年9月7日,因为双方感情无法继续,于是丛静提出离婚,提出刘允留下来的房子,夫妻一人一半,但是刘允不同意,2019年9月20日,丛静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刘盼继承的父亲的房产,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对于刘盼继承的父亲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刘盼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丛静提出来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质证阶段,刘盼拿出父亲的遗嘱:“我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归儿子刘盼所有。”认为父亲已经立下遗嘱,该房产属于自己,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丛静认为:“被告所出示的遗嘱,遗嘱文本中并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丛静作为配偶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权利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而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也就说在刘盼父亲去世时,原被告同时取得被继承房产的所有权。现在房产已经过户到了被告刘盼名下,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1、原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被告所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被告支付原告50万房款。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认定遗嘱继承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文本形式上的表述应当是“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者“某某配偶无权继承”。本案刘盼提供的遗嘱从条文看并未能明确排除配偶的权利,因此刘盼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