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 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建筑业

2003年以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对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以借鉴准则应用的实务做法,提高会计准则实施的一致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分析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总体披露情况、A 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年报分析、商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专题,以及非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分析。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A 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年报分析系列专题。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 H股上市公司113家,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本期微信主要摘录了建筑业部分A 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典型示例。

准则及监管规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会计政策披露要求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相关规定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通知的相关要求(部分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二十八)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等。同类业务因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应当分别披露。

(三十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确定的方法、摊销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

二年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披露示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 H股上市公司113家,2018年度收入共计184,214亿元。其中,建筑业5家,收入共计22,845亿元,占A H股上市公司收入总金额12%。我们对这部分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据此摘录年报披露典型示例如下:

(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示例1:601800.SH   中国交建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建造合同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通常包含基础设施建设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集团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集团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提供服务合同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为工程设计等履约义务,由于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本集团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销售商品合同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本集团按照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重大融资成分

对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将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对于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集团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集团为所建造的资产提供质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建造的资产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集团按照附注三、22 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建造的资产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集团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建造资产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建造的资产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集团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集团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主要责任人/代理人

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合同变更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1) 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集团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特许经营合同(“BOT合同”)

BOT 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于建设阶段,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本集团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2) 合同规定本集团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并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运营期及其延展期届满或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车流量法摊销。

本集团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建设和移交合同(“BT 合同”)

BT 合同项下的活动通常包括建设及移交。对于本集团提供建造服务的,于建设阶段,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认相关建造服务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待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进行冲减。

示例2:601186.SH 中国铁建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业务类型:

- 工程承包业务,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等基础设施和房建项目的工程施工;

- 勘察设计和咨询业务,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土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及咨询服务;

- 工业制造业务,主要包括大型养路机械、掘进机械、轨道系统等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民用住房、商用建筑的开发、建设与销售;

- 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物流贸易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等。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即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主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采用投入法,即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本集团的勘察设计和咨询业务、工业制造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具体业务性质与合同规定,按照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或者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不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集团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本集团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本集团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是指本集团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集团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取得合同的成本

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即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若该项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该资产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履行合同的成本

本集团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该成本增加了本集团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该资产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上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1)本集团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上述两项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有关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具体参见附注三、9.2。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示例3:601390.SH 中国中铁

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a) 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业务和部分制造与安装业务的收入

本集团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研发、可行性研究、监理等服务,以及在工程设备与零部件制造业务中的钢结构产品制造与安装业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等服务合同以及钢结构产品制造与安装合同的完工进度主要根据建造项目的性质,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已完工合同工作的测量进度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已完工或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等服务以及钢结构产品制造与安装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本集团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工的进度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本集团将为获取建造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者该业务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摊销期限在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按照相关合同下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本集团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于合同履约成本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该项业务的营业周期,以减去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分别列示为存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以减去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b) 销售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工程物资等商品的收入

本集团销售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工程物资等商品,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根据历史经验,按照期望值法确定折扣金额,按照合同对价扣除预计折扣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本集团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与行业惯例一致,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为部分产品提供一年期的产品质量保证,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附注二(25))。

(c)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本集团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于将物业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基于销售合同条款及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规定,物业的控制权可在某一时段内或在某一时点转移。仅当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期间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按照为完成履约义务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否则,收入于客户获得实物所有权或已完工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且本集团已获得现时收款权并很可能收回对价时确认。在确认合同交易价格时,若融资成分重大,本集团将根据合同的融资成分来调整合同承诺对价。

(d) 建设、运营及移交合同

建设、运营及移交合同项于建设阶段,按照附注二(27)(a)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收入和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收入按照收取或有权收取的对价计量,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对合同安排中的重大融资成分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本集团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于项目建造完成时,将合同资产转入金融资产核算;

合同规定本集团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并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运营期及其延展期届满或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车流量法摊销。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e) 建设和移交合同

对于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于建设阶段,按照附注二(27)(a)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收入和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收入按照收取或有权收取的对价计量,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并对合同安排中的重大融资成分进行会计处理。待拥有无条件收取对价权利时,转入“长期应收款”,待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进行冲减。

(f) 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集团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以下示例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事项主要包括: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合同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国铁建);识别履约义务(中国铁建、中国中冶);可变对价的确认(中国铁建)、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中国中冶)、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重分类至预计负债(中国中铁)。

示例1:601186.SH 中国铁建

33.1新收入准则对本集团和本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18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集团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年年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人民币千元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年年初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人民币千元

注1: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于2018年1月1日,本集团/本公司根据工程项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被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其中预计1年以上收回的款项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集团/本公司的预收款项被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注2:工程质量保证金

于2018年1月1日,本集团/本公司将尚未完成的合同中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其流动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注3:收入重新计量的影响

于2018年1月1日,本集团依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对于部分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经评估不满足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条件,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可单独区分,应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存在的可变对价,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认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示例2:601390.SH 中国中铁

(i)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及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18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首次执行该准则对2018 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重大影响。2017 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列,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编制2017 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ii)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18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示例3:601618.SH 中国中冶

新收入准则对本集团的影响

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本集团详细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见附注三23。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18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进行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集团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期期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本集团予以简化处理,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本集团在某些时候与客户分别签署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份合同来提供工程总承包(EPC)服务,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本集团以每个单独签署的合同为基础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本集团依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等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本集团将该等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并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本集团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部分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因相关履约义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a) 基于上述情况,除了提供了更广泛的收入交易的披露外,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b)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三)合同成本披露示例

示例1:601618.SH 中国中冶

存货

(1) 存货分类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四)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披露示例

示例1:601390.SH 中国中铁

 1、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于2018 年12 月31 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i) 于2018 年12 月31 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ii) 于2018 年12 月31 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25) 其他非流动资产

注:于2018 年12 月31 日,账面价值为人民币9,914,442 千元(2017 年12 月31日:人民币3,233,721 千元)的合同资产已质押取得人民币3,247,700 千元的银行借款(2017 年12 月31 日:人民币985,000 千元)(附注四(38)(a))。

2、合同负债

示例2:601618.SH 中国中冶

 1、合同资产

(1) 合同资产列示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2)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 有关合同资产的定性分析

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承包类服务通常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采用投入法,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工程承包服务需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相关合同对价于结算完成后构成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于应收款项列示。一般情况下,工程承包服务合同的履约进度与结算进度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截至2018年12月31日,部分工程承包服务合同的履约进度大于结算进度,从而形成相关合同资产,其将于合同对价结算时转入应收款项。

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承包类服务与客户结算后形成的工程质保金,本集团于质保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因此,该部分工程质保金形成合同资产,并于质保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转入应收款项。

(4) 西澳SINO铁矿项目情况

2012年度,由于一些诸如澳大利亚极端天气等不可预计的原因,本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冶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西澳”)承接的共包括六条生产线建设的西澳SINO铁矿项目被迫延期。该项目业主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股份”),本集团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集团”,中信股份的母公司)就项目延期和成本超支后的合同总价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2011年12月30日签署的《关于西澳大利亚SINO铁矿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项下完成第二条主工艺生产线带负荷联动试车的相关建设成本应控制在43.57亿美元以内。对于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总成本将在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给予确认为最终合同额。根据上述与中信集团就合同总价达成的共识及对总成本的预计,本集团于2012年度共确认该项目合同损失4.8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0.35亿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冶西澳承接的该项目第一、二条线已建成投产。2013年12月24日,中冶西澳与中信股份全资子公司SinoIronPtyLtd.(“业主”)签订了《关于西澳大利亚SINO铁矿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四)》”)。据此,由中冶西澳于2013年底将该项目第一、二条生产线和相关建设工程移交给业主;中冶西澳在原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建设、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对于第三至六条线工程建设,中冶西澳和本集团下属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业主新签订了《项目管理服务协议》及《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管理技术服务协议》,为业主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同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项目已完工程的总支出及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工期延期的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审计。双方将参照第三方审计结果,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合同资产进行评估。本集团认为:虽然最终合同额尚需经过第三方审计后确定,但是,相关建设成本应控制在43.57亿美元以内是本集团与中信集团间达成的共识,本集团合理预期该共识不会发生改变,本集团于2018年12月31日无需额外确认合同损失。

2018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3,671,883千元。待第三方审计结束后,本集团将与中信集团及业主积极进行协商、谈判以确定最终合同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合同负债

(1) 合同负债列示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2) 有关合同负债的定性分析

本集团的合同负债主要来自于工程承包服务合同及销货合同。

如附注七8所示,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承包服务需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工程承包服务合同的履约进度与结算进度、收款进度均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截至2018年12月31日,部分工程承包服务合同的履约进度小于结算进度或收款进度,即本集团在履行履约义务前已经收取了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从而形成工程承包服务相关的合同负债。

本集团的销货合同通常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集团部分销货合同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晚于客户付款的时间,从而形成销货合同相关的合同负债。

(五)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示例

示例1:601800.SH 中国交建

营业收入分解情况

2018年

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剩余履约合同义务主要与本集团建造合同相关。剩余履约合同义务预计未来1 年至5 年按照建造合同工程进度确认为收入。

示例2:601186.SH 中国铁建

(2) 营业收入的分解信息

人民币千元

(3) 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承包服务通常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集团部分工程承包业务尚在履行过程中,分摊至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与相应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进度相关,并将于相应工程承包合同的未来履约期内按履约进度确认为收入。

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致同不对各公司的会计处理发表评论,专题引用的内容也不表明致同赞同或不赞同其做法。《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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