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后可减轻处分的六大法定情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及“宽严相济”等一直都是我国重要的法律精神、党纪原则。这些精神和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的处分上。作为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最高法规—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1条规定,公职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但符合以下六大情形,可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上述法律列出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纪,都强调“主动交代”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鉴于公职人员众多,而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人员有限,难以随时查处公职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这时候,违纪人员主动交代非常重要。例如,某公职人员曾经接受关系单位的礼金和礼品,但由于该单位负责人被查,这时候,应该主动交代问题,避免被查处后受到更严厉的处分。
当然,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后不会主动交代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认为不会被发现或查处;当其认为被查处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主动交代问题,从而得到从轻处分,如果是违纪轻微,可能会免于处分。
第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调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工作,是细致、严谨的,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甚至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请示、立案、取证、谈话、核实等众多环节。这时候,如果被调查人员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则会使调查工作进行顺利;相反,如果被调查人员负隅顽抗,往往会延长调查时间及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正因为如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才规定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将给予减轻处理。
第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无论是在职的违纪的公职人员,还是已经被法院宣判有罪并入狱服刑的人员,如有检举他人的行为,而且被查证属实的,都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或者减刑的重要情节。
第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比如,某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收受他人的礼品,导致某项工作进展缓慢或被动,这时候,如果能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或挽回了损失,也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这一条指的是多人同时违法违纪。如5名公职人员同时参加一次违反“八项规定”的宴请活动,但其中的组织者或牵头者,与被动者参加者,所起作用是不同的,受的处分也自然不同。
第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公职人员在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后,经过教育或规劝,又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组织;违规占有下属单位的车辆及物品,被发现后积极退还,并赔偿对方单位损失情况,也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上述法定的六大减轻处分的情形看,公职人员如有违纪行为,如果能主动交代,则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如果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被发现或被立案调查,如果主动交代或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或挽回损失等,包括在被调查中,检举他人等,都是为自己减轻处分的法定环节。事实上,一些公职人员虽然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但未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上述“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等法定的情节。
了解了这些,在你看来,还有哪些情节,应该是减轻处分的情节呢?欢迎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