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佛山养殖场使用禁用渔药,罚款并移交公安处理!
梁某某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及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案
2020年7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的梁某某养殖场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了黄颡鱼样品。
后于9月1日收到佛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该黄颡鱼样品被检出含有孔雀石绿(6.17ug/kg)。孔雀石绿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合物,因此梁某某涉嫌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及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
经立案调查,梁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但不能提供涉案黄颡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合理原因,也不能提供苗种的来源信息。同时,执法人员对涉案池塘、引水沟渠的泥样和水样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样正常,但泥样均含有孔雀石绿,并且都低于涉案黄颡鱼的孔雀石绿含量。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涉案黄颡鱼因不明原因全部死亡并挖坑掩埋,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拍照取证。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孔雀石绿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化合物。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规模扩大,养殖集约化程度提高,养殖用药风险加大,同时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在增加,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水产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通过先行政处罚,后移交司法机关,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水产养殖业者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养殖行为。
佛山农业农村微信编辑部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