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常见问题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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