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题:

我们为行政单位,替乡镇建设一个储草棚400万,资金预算和建设都由我们承担,但产权归乡镇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
资产一定是会计主体拥有某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才能确认为资产吗?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习惯性地陷入思维误区,认为必须自己拥有所有权、产权才确认资产。
我们先了解下企业会计、政府会计对资产的定义: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财政部令第33号、2007.1.1施行、2014.7.23修改)“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7.1.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点“关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综上所述:

无论是《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还是《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均强调“控制”概念,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描述为“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描述为“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因此,拥有所有权并不是会计主体入账资产的前提条件,只要能为会计主体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即符合资产定义。

问题的具体会计处理:

1、某行政单位建造储草棚时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储草棚)40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40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储草棚)—31001房屋建筑物购建   40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400万元
2、建造交付某乡镇管理、维护和使用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乡镇)的情形时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  400万元
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储草棚)400万元
同时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 40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乡镇)的情形时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400万元
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储草棚)400万元
无偿调拨时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40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乡镇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一己之见,仅供参考,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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