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研究(二):虚假诉讼识别四步法 | iCourt

德恒西咸 iCourt法秀 前天

作者:马秉晨 高级合伙人

单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作者:陶程 顾问

单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作者:丁海博 律师

单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该虚假诉讼专题系列文章,是作者团队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分析近年来全国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并结合团队办理的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经验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后,输出的重磅研究成果。该系列第一篇为《虚假诉讼研究(一):数据分析与识别基础研究 | iCourt》,本篇为第二篇。

防治虚假诉讼的起点和关键是虚假诉讼的识别。根据今年 3 月 10 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的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在虚假诉讼的判断和识别上,司法机关采取了“合理怀疑+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

那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涉案件为虚假诉讼?笔者以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应当按照合理怀疑、亲历审查、深入查证、综合判断四步法来准确识别。

一、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对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以涉案判决、原审诉讼卷宗为基础,从易发的案件类型、诉讼中异常的行为表现、涉诉民事法律事实不合理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一)易发案件类型的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比较集中,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九种类型。

在分析某一个案件是否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时,首先应对案件类型进行初步归类,看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案件易发的九种类型,如果属于易发案件类型,尤其是民间借贷等高发领域,更要重点关注。

(二)异常诉讼行为表现的合理怀疑

由于虚假诉讼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在诉讼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异常情况,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出现八种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这些异常情况往往可以从判决内容中一窥端倪。异常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主要有:

1.诉讼主体的特殊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体间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或者是关联企业、有合作关系、上下级关系等。

2.庭审中的异常表现

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双方的目的是尽快拿到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因此在庭审中常有以下不合理的诉讼行为表现:

(1)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以自认居多,诉讼过程中双方很难出现激烈的抗辩,甚至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

(2)双方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多,调解方式结案多,不存在反诉或上诉情形,有时虽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3)对关键事实的证据、证人、第三人往往加以隐瞒,不配合法院调查。当事人双方为了避免法院看出端倪,对于法院的调查尤其是关键问题的调查往往是呈现不配合的状态,如当事人拒绝向法院提供与案情相关的关键书证,拒绝提供原始证据,拒绝提供证人,对于含糊不清之处拒绝补正等,行为人往往还会对于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予以隐瞒,更有甚者会极力反对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如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会反对或者不情愿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参与诉讼。

(4)诉讼的提起时间常具有伴随性,有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性。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后,但涉诉标的尚未处置完毕前,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另案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另案债务的履行或执行。

(5)诉讼往往具有关联性,多为系列案件,具有诉讼主体或诉讼类型上的共同点或相似性。

(三)涉诉民事法律事实不合理因素

以虚假诉讼中高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对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合理怀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极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支付借款原因、出借用途等理由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可能?

3.出借人是否有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细节(如签字日期、借款交付形式、地点等)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一致?综合其他证据、全案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4.出借人或债务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是否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

5.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6.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规避法律规定、制造虚假诉讼的动机及目的?尤其是要考虑自认的被告一方是否有其他的涉诉案件?并考虑案件的发生阶段及被告人债务情况,是否存在为规避执行而制造虚假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是否有案外人对此诉讼的涉案标的提出过异议?

二、亲历审查

所谓亲历审查是指:识别虚假诉讼,应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要有穿透式审查思维,不能仅满足于案件证据所体现的表面事实,而应当见人见物,多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通过亲历审查,进一步夯实判断虚假诉讼的内心确信。

律师在受理涉虚假诉讼案件时,往往是案件判决已经生效,甚至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怀疑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并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前述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应当做到亲历审查:

  • 一是要充分聆听当事人的意见。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比律师更为敏锐感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并提供线索,委托人的感性与代理律师的理性、二者结合是案件的突破点之一。

  • 二是对其中涉及到的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借条、合同、工资条等)进行第一手审查,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对签名、盖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核实,见人调查。

  • 三是如果案件涉及有现场的(如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建筑工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等),一定要亲历现场进行调查。

如在甲建设工程公司诉乙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一案中,作为案外人的当事人认为该诉讼涉及虚假诉讼,原被告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逃避正在进行的当事人申请对乙公司的执行。律师在对涉案判决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甲、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调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联系到当时建设工地原监理进行询问,对甲、乙公司涉嫌虚构施工合同、扩大工程款数额的虚假诉讼有了进一步的内心确信。

三、深入查证

深入查证是指: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是一个认识逐渐明确、事实逐渐展现的过程,有些疑点随着调查核实的展开会被去除,又可能会产生新的疑点,所以律师的目光应不断地在证据审查与外围调查核实之间,以涉案判决、诉讼卷宗为基础,分析案件的疑点与不合理之处,指出应当收集的必要证据线索,说服并强化法官、检察官或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虚假诉讼的内心确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9 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分析涉及虚假诉讼行为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在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深入查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涉虚假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所在,要对该判决仔细全面审查,找出其中涉虚假诉讼的疑点和细节。

主要应关注的细节是:

1.诉讼当事人双方关联情况;
2.诉讼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其他诉讼及诉讼中表现;
3.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的其他案件情况;
4.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律师出庭情况;
5.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庭审表现、结案方式等情况。
  • 二是在对涉虚假诉讼的判决分析基础之上,列出涉案虚假诉讼行为的疑点和不合理的细节,向法官、检察官或公安机关充分展示,影响其对虚假诉讼的内心判断。

  • 三是律师对证明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可以搜集到的证据,应尽量依法去收集,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律师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列出相关证据线索,并充分说明该证据线索查明后对虚假诉讼行为确认的必要性,在虚假诉讼救济阶段(控告虚假诉讼罪、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申请再审)申请由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四、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是指在合理怀疑、亲历审查、深入查证的基础之上,多维度的综合对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判断,既要分析案件中确认虚假诉讼的有利因素和证据,也要分析并可能的不利因素和相反的证据。

多维度综合判断, 一是时间维度,虚假诉讼发生前后甚至同时会牵涉多个诉讼;二是空间维度,调查是否因管辖原因而在异地有关联诉讼;三是证据维度,虚假诉讼的特点决定了除书证外,下列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对定案更具有决定作用。四是诉讼过程维度:诉前或诉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迅速达成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后是否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等情况与本案结合起来分析;五是社会背景维度:如近年来各大城市的房屋限购政策、汽车限购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第 68 号指导案例,对于我们研究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正是以合理怀疑、亲历审查、深入查证、综合判断四步法综合运用识别出该虚假诉讼。法官从诉讼两造入手,分析其本身的联系及对案件结果是否存在共同的希望倾向,提出合理怀疑。

由于该案中曲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两公司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两公司员工有混同使用的现象,使得最高院最终发现原被告公司实际上均由王作新一人控制。另外,法官还通过亲历审查、深入查证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资金往来情况、关联公司的转账情况、借款用途以及两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发现了其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当事人的言行有违常理,从当事人身份到他们对案件结果的利害再到证据真实性,层层抽丝剥茧,还原了案件真相,综合判断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

结语

通过合理怀疑、亲历审查、深入查证、综合判断四步法识别虚假诉讼后,还应针对需要证明的虚假诉讼行为,列出不合理的细节和疑点,并将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关键证据线索一一列出,为虚假诉讼被害人救济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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