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以用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尚欠的购房款
当事人李某因房产公司的原因未付清购房的部分尾款,而房产公司未及时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较大额度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后房产公司宣告破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法院行使抵销权,主张违约金冲抵购房款并要求房产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
主要理由:宣告破产的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年多,其违约金债务在破产之前一年就已经到期,依法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原告的债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的法定条件,且购房者在破产债权申报时早已向管理人提出了抵销权的主张,包括非诉讼申报债权和在本案诉讼中请求抵销。
同理,违约金与购房欠款相冲抵后尚有余额,李某仍可就余下的部分违约金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管理人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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