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不应只罚勒索者

近期,西安南郊一超市向警方报案,称超市里来了一位顾客,买了十余件过期的同款食品,然后向超市索要赔偿款。民警查实,当事人方某来到西安后,通过到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的方式向多家超市索要钱财,先后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额1万多元。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经被提起公诉。该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讨论。从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在笔者看来,该事件背后所折射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市方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追究相关责任。

在该事件中,勒索的男子投机取巧来骗取钱财的做法必然是不正确的,而他也受到了该有的惩罚,但笔者认为这并非引起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话糙理不糙,钻空子纵然该罚但谁给了他空子可钻?观此事件,如果超市里没有过期食品,又怎会让男子有机可乘?那卖过期食品的超市为何只是“受害者”?而过期食品流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又体现在哪里?两者都难辞其咎。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名男子,那些上架的过期食品是否会由此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误食,而给市民们带来许多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在该事件中共有五家超市涉及其中,由此可知,这并非偶发性事件,可以想见,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超市或便利店存在把过期食品摆放上货架的情况。虽不少消费者会主动避开已过期的食品,但不排除有生活窘迫者为低价饱腹而购买已过期食品的可能,都可能存在误食而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的风险,而将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此风险中的就是超市方。要说超市方在该事件中是“受害者”,因财产受到损失而可怜,那我们这些暴露在食品安全隐患下的消费者岂不是更可怜?

而这种隐患本就是应该从根本上杜绝的,原本就应切断过期食品向市场流通的渠道。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加强整治,一方面,在补偿该事件中五家超市的财产损失之后,也应当对其追责,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相应处罚。各大超市应当尽快排查、下架过期食品,提高员工的素养,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应受到相应处罚。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查市面上的各超市、便利店等是否存在将过期食品摆上货架的情况,加大处罚与整治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小觑、不能马虎,严惩严治才能防患于未然。

文/周思涵(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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