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常用的几种官尺
(一)太府尺、三司尺和文思尺
“太府尺”、“三司尺”和“文思尺”等,是宋人使用较多的通行官尺。其称谓的由来,同当时度量衡器的制造和发行机构有关。参阅拙文:《宋代度量衡器的制作与管理机构》、《宋代度量衡的行政管理体制》,分别载于《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及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北宋初年,太府寺既是中央常设的尺斗秤制作机构,又兼有统一发下“法式”的具体职责。由这里制作和颁发的标准官尺,即称为太府尺。宋代的太府尺,主要包括熙宁四年以前太府寺制作发出的一切官尺,如营造官尺、太府布帛尺、官小尺等。
至迟从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起,三司开始经营度量衡器的销售活动——“始令商税院于太府寺请斗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历”。《长编》卷71;《宋会要·职官》27之35。
">[2]于是,在太府寺原发行系统之外,出现了一条新的尺斗秤发放渠道,即经由三司诸案之一的商税机构在市肆出卖官尺。凡属这一渠道流通的官尺,又被称为三司尺。
所谓三司尺,大约也是太府尺中的一种,即经三司发行使用的太府尺而已。至于三司布帛尺,既属三司尺之一种,更是众多太府尺之一。如果将太府尺之外的文思尺、南宋官尺包括在内,三司布帛尺的行用时间就越发显得有限。其盛行时代,主要在大中祥符二年(1009)至熙宁末(1077)。元丰间撤销三司后,“三司尺”之称亦渐趋于消匿。只是由于三司对布帛赋敛及度量衡等的管理实权,远大于太府寺,“三司布帛尺”之称才广为人知。如果对这种情况不作分析,甚至将宋代日用官尺归结为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那就未免欠妥了。
名副其实的太府尺时代,是北宋初至熙宁四年(1071)十二月以前。熙宁四年十二月,“太府寺所管斗秤务,归文思院”《长编》卷228;《宋会要·职官》27之8。
">[3]。从此以后,文思院或“文思院下界”制造的官尺开始行用。这就是“文思院尺”《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常赋·税租》,引《咸淳镇江志》。
">[4],或简称“文思尺”。
太府尺的极盛时代虽仅至熙宁四年,该尺的广泛行用却并不以此为限。人们甚至习惯了“太府尺”的称谓,有时候,连文思院尺也沿用太府尺的旧称。而文思院尺的制作规格,也确实遵依太府寺尺之旧制,直到徽宗朝宣布毁弃旧尺和改行新尺为止。
太府尺的衰落,是在北宋末、南宋初。根据徽宗政和元年(1111)的诏令,文思院新造的大晟尺由朝廷降付诸路,并逐级给付各州郡及其属县使用,同时宣布“自今年七月一日为始,旧并毁弃”《宋会要·食货》69之6。
">[5]。对于太府尺和依太府尺旧制而造用的文思尺来说,这是一次致命的打击。此后的度量衡改革虽又略有反复,但接踵而来的“靖康之难”和高宗南渡,终于使太府尺和北宋文思尺一蹶不振。南宋改用浙尺作为新的官尺之后,北宋遗留下来的太府尺或旧文思尺行用范围,便越发有限——乾道间徽州办理上供绢的官吏获得外迁时,其原绢匹规格仍以太府尺旧制计量。
宋代太府尺,是主要行用于北宋的官尺。继太府尺而起用的“文思尺”,则包括熙宁四年十二月起至南宋灭亡前文思院制造的一切官尺。北宋太府尺的规格特点前后变化较少。而北宋中叶至南宋的文思院尺,其规格特点则变化颇大。
概括地说,宋代文思院尺的规格至少有过三种以上:其一,是熙宁四年十二月至大观四年(1109)以前的文思尺,即按太府尺旧制而造的旧文思尺《宋会要·食货》69之5。
">[6];其二,是大观四年至政和五年(1115)前后制作颁行的大晟新尺《宋会要·食货》69之9。
">[7];其三,是南宋文思院依临安府尺样和依浙尺尺样制造行用的南宋官尺《宋会要·食货》69之10。
">[8]。
鉴于文思院尺的前两种分别可称为“太府尺”和“大晟尺”,所以,宋元时人所说的“文思院尺”,通常多指南宋文思院尺,即南宋官尺。所谓“浙尺”,就是这种南宋官尺之一。关于这一点,后文还将详细阐述。
太府尺和文思尺等朝廷颁降的标准官尺,当时也称为“省尺”。其中,作为地方官府仿造时依据的样品尺,称为“省样”尺《宋会要·食货》69之10。
">[9]。不过,省尺一语在实际使用时的具体含义,似乎还兼有短缺不足之意——正如“省斗”不同于“官足斗”,“省秤”不同于“足秤”那样。从一定意义上说,宋人语汇中的“省尺”和“官尺”,未必总是毫无差别的一回事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尺”又与“省尺”通用。由于“官尺”和“省尺”较多,又彼此混称,所以有时很难区别。就连当时的学者朱熹等人,也不免产生误会。
太府尺不仅是全国通行的日用官尺,而且,还曾作过乐尺的标准参照物。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四月八日李照的奏疏说:“伏见太府寺《石记》,云'官尺每寸十黍’;臣以今黍十二,方盈得一寸。愿望更造官尺。”这一奏议被批准后,他制作了新式尺斗秤等七种。其中的新律尺即所谓“李照尺”,便是“准太府尺以起分寸”,比一般乐尺长出许多。《宋会要·乐》1之4,1之5。
">[10]更具体些说,他所用的太府尺即“太府寺铁尺”。《宋会要·乐》2之12;《长编》卷119。
">[11]后来范镇定律,也认为“世无真黍,乃用太府尺以为乐尺”。《宋会要·乐》2之30,2之31。
">[12]
除李照乐尺“准太府尺以起分寸”外,景祐年间出现的乐律尺还有三种,即和岘尺、邓保信尺、阮逸胡瑗尺。《宋会要·乐》1之1至2之19。
">[13]这三种乐尺与李照用的“太府寺铁尺”合起来,当时也称为“太府寺四等尺”。《长编》卷119,景祐三年九月丁亥条。
">[14]《宋会要》中提到的“太府寺四等尺”这一说法《宋会要·乐》2之14。
">[15],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当时的太府寺尺为四种。其实,那不过是指四种乐尺、其中包括李照用的太府寺尺罢了。
(二)官小尺与营造官尺
宋代的官尺,至少包括北宋官尺与南宋官尺两大类。北宋官尺,又有太府尺、三司尺、北宋文思尺等。太府尺或北宋文思尺中较为常用的官尺,则有官小尺、营造官尺,以及太府布帛尺或三司布帛尺等。
“官小尺”,见于《玉海》的载述: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攽大晟乐尺〔自七月朔日行之〕;此官小尺短五分有奇。《玉海》卷8,《律历·度》。
">[16]
这里所说大晟尺比官小尺短五分有奇的比例,略异于《宋会要》、《通志》所载大晟尺短于太府布帛尺四分的比例。《宋会要·食货》69之7;《通考》卷131,卷133,《乐》。
">[17]如果这不是《玉海》的刊误,那么,所谓“官小尺”,当不是太府布帛尺的别称,而是另一种区别于三司布帛尺的太府尺或北宋文思尺。其长度,约为31.6厘米至31.7厘米。
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曾说他制作天文仪器时,考订了“古尺”与“今尺”的比例——“古尺”2.53寸,当“今尺”1.845寸《梦溪笔谈》卷3,《辩证》。
">[18]。这一比例表明,他所说的“今尺”,正是31.68厘米长的官小尺。
在现存宋尺实物中,至少有六七种尺的长度与上述官小尺相符。如1973年苏州横塘出土的浮雕五子花卉木尺,长31.7厘米姚世英、徐月英:《苏州出土宋代浮雕木尺》,载《文物》1982年第8期。
">[19];中国历史博物馆藏的鎏金铜尺,长31.74厘米《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62图。
">[20];罗福颐《传世历代古尺图录》第45、46图著录的星点铜尺和镂花铜尺,均长31.6厘米。此外,苏州博物馆所藏江阴发掘的另一宋代木尺,长31.8厘米。该尺正面雕饰梅花图案,反面为云海纹饰。此尺系苏州博物馆藏文物,似未见其发表。承该馆赐告这一资料,谨致谢忱。
">[21]无锡博物馆藏当地出土两枚宋木尺,一长32厘米,一长31.85厘米。前者一面半尺雕牡丹花,另一半5格,每格1寸,又标出5分线;后者一面刻字,一面为5分10格。此二尺系无锡博物馆藏文物,前一枚32厘米的牡丹花尺,见《考古》1982年第4期。后一枚尺,似未见发表。承该馆慨然协助著者测量并准予拍摄,谨致谢忱。
">[22]
历史博物馆藏31.74厘来长的鎏金鸟兽花纹铜尺,或许即罗福颐《古尺图录》第46图之镂花铜尺。如是,则该尺31.74和31.6厘米两种长度中必有一数不确。但不论如何,铜尺上面那精美绝伦的寸格雕饰,在现存宋尺实物中实属罕见(参阅〔图版十五〕)。而1973年苏州横塘出土的浮雕木尺,其所刻五名童子和折枝、缠枝牡丹等生动形象,又不禁令人想起北宋苏湖一带的僧俗雕绘风格,以及范成大《晓泊横塘》诗中的“草市”情景。《范石湖集》卷30,《晓泊横塘》。
">[23]
宋代的营造官尺,多制成矩尺行用。矩尺,宋人也称为“曲尺”。这是一种兼有测量长度和角度两种功能的标准计量器具。1921年在巨鹿北宋故城出土的三木尺中,有一种较短的矩尺,其长度在30.91厘米左右矩斋:《古尺考》;《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57图。
">[24]。这枚矩尺,起先曾被王国维定为淮尺王国维:《宋巨鹿故城所出三木尺拓本跋》。
">[25],后又被罗福颐和杨宽定为三司布帛尺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1955年重版后记。
">[26]。其实,它既非淮尺,亦非三司布帛尺,而是太府尺或文思尺系列中的营造官尺。
营造官尺的使用范围,包括土木工程、金石制作、田地丈量等等。司马光述及“深衣制度”的尺寸时,曾谈到“周尺”与“省尺”的长度比例司马光:《书仪》卷2,《深衣制度》。
">[27]。从南宋人校正的这种比例来看,其“省尺”,即此营造官尺。可惜,朱熹等人又将其误解为三司布帛尺赵与时:《宾退录》卷8;《家礼》“木主之制”图附记。
">[28]。《宋史·舆服志》中述及“官印”的尺寸规格时,也是按营造官尺计量的。这种情况,可以从现存官印与《宋史·舆服志》所载规格的比量中窥知。
《宋史·舆服志》载录的官印,依品级高下而有金印、银印、铜印之别。其大小规格,则有方二寸一分者;二寸者;一寸九分者;一寸八分者,等等。其“京城及外处职司及诸军将校等”人的官印,“长一寸七分,广一寸六分”《宋史》卷154,《舆服志》。
">[29]。据罗福颐说,他家藏有一方“宋教阅忠节第二十三指挥第三都朱记铜官印,背刻有元祐三年款识”。他以30.9厘米长的巨鹿出土矩尺比量,发现该印恰长1.7寸,宽1.6寸。《传世历代古尺图录》第42图“宋木矩尺”。
">[30]
这就是说,宋代官印的尺寸规格,确是用30.9厘米长的营造官尺计量的。可惜罗福颐误信了朱熹“省尺即三司布帛尺”的解释,将该矩尺定为三司布帛尺《传世历代古尺图录》第42图“宋木矩尺”。
">[31]。杨宽亦袭此误。
除了巨鹿短矩尺之外,与该尺长度相同或相近的宋尺实物,还有罗福颐《古尺图录》第43图著录的鎏金铜尺,《传世历代古尺图录》第43图“鎏金铜尺”。
">[32]和1975年湖北江陵北宋墓出土的铜星木尺。其中,铜星木尺两端的棱角已磨去,清楚地反映了它被日常使用的痕迹。《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58图及其说明。
">[33]这两尺的长度,分别为30.9厘米和30.8厘米,显然亦属于营造官尺。至于巨鹿出土的长32.9厘米之另二木尺,虽也被当作矩尺使用,但它却不是官尺,而是一种地方用尺,即所谓“淮尺”。
宋代土木工程营建中使用曲尺的例子,可以举出绍兴十三年(1143)青城斋宫“起盖屋宇间架深阔丈尺数目”丈量,及太庙附近“绞缚露屋,曲尺接至大次前贮廊,及大次上彩结鸱
”等。《宋会要·礼》2之7至2之9。
">[34]
与曲尺配合使用的,还有一种专门确定水平的营造尺,称为“真尺”。李诫在《营造法式》中说:“凡定柱础取平,须更用真尺较之。其真尺,长一丈八尺,广四寸,厚二寸五分,当心立表,高四尺……〔其真尺身上平处,与立表上墨缘两边,亦用曲尺较,令方正。”《营造法式》卷3,《壕寨制度·取平》。
">[35]这里说的真尺,有点像两副曲尺合并起来的样子——呈丁字形。所谓“用曲尺较”,即以曲尺来检验真尺的底边是否呈水平状态,以及真尺的“表”是否正直。这种水平仪之类的特殊用尺,曾公亮的《武经总要》中也曾述及。《武经总要·前集》卷7,《水平》。
">[36]
宋代的量地尺,也像唐、五代那样,多制成专用的量田“铁度”或“竿尺”之类,但并不限于唐人的“五尺度”竿;也有以十尺为一“丈竿”的。如《景定严州续志》所载建德县民产“坊郭墓地,以丈计,得三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即是以“丈竿”量地的反映。《景定严州续志》卷2,《建德县·民产》。
">[37]又如方回说:“今人有五尺竿、丈竿,无此竹引。”《续古今考》卷19,《附论班固律历志度量权衡》。
">[38]他说的无此“竹引”,指宋人不大使用十丈的竹引量地。
宋代量地尺究用何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从目前所见若干资料看,似既有营造官尺,又有官小尺,甚至还有大晟尺。
用营造官尺丈量土地,可以举出赵汝愚记述福州西湖堤路之例。淳熙年间福州西路堤路的计量,主要用当地“乡尺”;但赵汝愚为了便于人们折算,特别标出了“官尺”与当地“乡尺”的长短比例。从这一比例看,该“官尺”即30.9厘米长的营造官尺。此外,《金史》所说“金代量田以营造尺”,《金史》卷47,《食货》。
">[39]大约也多少反映宋人的情况。
量地用官小尺之例,可以举出秦九韶《数书九章》中修堤浚渠等工程丈量的步尺计法。其中,苏湖一带的五尺八寸为步,和一般五尺为步的差异《数书九章》卷13,《营造类》;卷1,《大衍类》。
">[40],当即反映量地用尺的不同。而每步5.8尺和每步5尺的用尺比例,恰同浙尺与官小尺的长短比例吻合。
从上述两例看,30.9厘米长的营造官尺和31.6至31.7厘米左右的官小尺,大约都曾被当作量地官尺使用;而且,当时用于量地的尺度,可能还不止这两种。
大晟尺被用于量地,至少见于北宋后期的某些地区。比如政和六年(1116)作“公田”于汝州等地时,就以较短的大晟乐尺丈量民田,同时核查这些民田的契券。凡丈量结果超出田契文书原载数额的部分,一律没收为“公田”——“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入官而创立租课。”《文献通考》卷7,《田赋》。
">[41]
由于营造尺使用范围极广,它已在很大程度上兼有官尺和民尺两种性质。宋亡之后,原营造尺失去官尺的性质;但作为民尺,却继续行用于各地。元人所谓“今俗营造尺”,即宋代营造尺之遗制。这种“俗营造尺”,或被用来量地,或用于土木工程。《永乐大典》卷7385,十八阳,丧,“葬礼”四十五:《墓地禁步之图》。
">[42]有时候,连官府的“仵作验尸”也沿用此尺。王与:《无冤录》卷上,《检验用营造尺》。
">[43]
(三)布帛尺
宋代的布帛尺,主要包括常用的布帛官尺、特殊的布帛官尺和民用及地方性布帛尺等三种。常用的布帛官尺,如太府布帛尺或三司布帛尺,文思布帛尺和南宋布帛官尺等。特殊的布帛官尺,如天长尺、大晟尺等。民用或地方性布帛尺,如淮尺、浙尺等。民用或地方性布帛尺,有时候也会作为常用布帛官尺而通行各地。总之,举凡一切用于布帛丈量的尺度,均可称为布帛尺。所谓“三司布帛尺”,只是常用布帛官尺系列中的一种太府布帛尺。其作为布帛官尺的行用时间,似不及一般太府布帛尺和“缯帛特用淮尺”长久。
以往关于宋代布帛尺的认识,有两种误会。一种误会,如吴承洛沿用王国维的观点,以为宋尺本于唐尺,并以淮浙尺为代表;三司布帛尺被视成“仅为宋之三司量布帛所用”,“非宋代定制之尺度”。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第251页。
">[44]这就过分贬低了三司布帛尺的用途。另一种误会,以为宋代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的长度包括31至32.9厘米,甚至认为南宋仍旧沿用与北宋同一种布帛尺;或者,颇有将宋尺归结为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之意。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第八,“宋元明清之尺度”,及重版后记。
">[45]这又过分夸大了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的行用时间与范围。曾武秀:《中国历代尺度概述》,也有类似意向。
">[46]
布帛尺之所以“常用”,主要是因为赋税征敛中的布帛绸绢等织物,随时都需要用它来丈量长阔和数额。据《宋会要》载录的“税租之入”帐反映,宋廷每年“总收”布帛绸绢,常达一千多万匹左右。《宋会要·食货》64之1至64之16。
">[47]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来源于各地税赋输纳和辗转上供。而所有这些绢帛,都须逐一检验其长阔广狭是否合格。凡“不中程式”或“不中度”者,须照例退换并接受惩罚。《宋会要·食货》64之18,64之19。
">[48]对那些上供绢匹合乎规格的有关吏员,则予以奖励。《宋会要·食货》64之34。
">[49]
所谓输纳上供绢帛中“不中度”,或中“不中程式”,是指绢帛的长、阔和轻重是否合乎规定。宋代全国各地最通行的绢帛规格,是从后周沿袭下来的一种旧制:“自周显德中,令公私织造并须幅广二尺五分,民所输绢,匹重十二两……河北诸州军,重十两;各长四十二尺。宋因其旧。”《宋史》卷175,《食货》。
">[50]“今之税绢尺度长短阔狭,斤两轻重,颇本于此。”《容斋三笔》卷10,《绸绢尺度》。
">[51]
这里所说的税绢长42尺、宽2.05尺,虽朱明言是以何种尺度丈量,但显然亦是沿用后周的太府尺,也就是北宋的太府布帛尺。这一点,可以从大观四年(1110)至政和元年(1111)大晟新尺取代旧尺的折兑“纽定”比率关系中窥知。当时臣僚举出的“纽定”实例,即以太府布帛尺丈量的绢帛规格:“谓如帛长四十二尺、阔二尺五分为匹,以新尺计,……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为一尺”《宋会要·食货》41之32。
">[52];“短于……太府布帛尺四分。”《文献通考》卷131,《乐》。
">[53]
北宋太府布帛尺,属太府寺诸尺之一。前述李照“用太府寺布帛尺为法”而“起分寸”、定乐律,就是这种“太府常用布帛尺”。《宋会要·乐》1之6;《九朝编年备要》;《玉海》卷105,《乐》。
">[54]南宋户部上奏说,徽州“乾道七年上供绢八万一千七百六十余匹,系四十二尺为匹”,仍是沿用这类太府布帛尺为准。《宋会要·食货》64之34。
">[55]可以说,宋代税敛绢帛凡以42尺长为一匹的,无不是用太府布帛尺丈量。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布帛尺既不止此太府布帛尺一种,其布帛长度规格也不都是42尺为一匹。此外,比较常见的税敛布帛规格和布帛用尺,至少还可以举出三种,即以40尺长为一匹,以48尺长为一匹,及以43尺7寸5分长为一匹。
以40尺长为一匹的税绢规格,先见于北宋辰州(今湖南源陵一带)、睦州(今浙江建德一带)等地,又见于南宋许多地区。如太平兴国二年(977)董继业知辰州时,令民纳布易盐,其“布必度以四十尺”。《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乙亥条。
">[56]又如吕祖谦追述严州(今浙江建德,即北宋睦州)北宋时的丁绢钱说,每匹绢一贯省,每丁纳绢六尺四寸,价钱160文省。《东莱集》卷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57]从这些数字折计,其每匹绢的规格恰是40尺。除这两地之外,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八月关于诸道州府上供物帛的诏令,称“并须四十尺已上”。《宋会要·食货》64之19。
">[58]该诏所反映的上供绢帛规格很不明确,或许并非以40尺长为匹,而是就原42尺规格略予宽减。
元丰初文同寄诗书给苏轼:“拟将一段鹅溪绢,扫取寒梢万尺长。”苏轼回简说:“竹长万尺,当用绢二百五十匹。”又和诗曰:“世间亦有千寻竹,月落庭空影许长。”万尺之绢当250匹,其一匹正是40尺。《苏轼文集》卷11,《文与可画筼簹谷偃竹记》。
">[59]
如果说,上述北宋税绢规格情况尚不足以证实40尺长为匹规格的确实存在,那么,到了南宋时,这种规格的盛行就十分清楚了。方回指出:
近代有淮尺,有浙尺……民间纳夏税绢,阔二尺,长四丈。淮尺。重十二两。吾徽州,十两。《续古今考》卷19,《附论唐度量权衡·近代尺斗秤》。
">[60]
方回所说“夏税绢阔二尺长四丈”的规格,不仅迥异于一般地区的长42尺阔二尺五分;而且,与前引徽州乾道七年上供绢的皆“系四十二尺为匹”,尤成鲜明的对照。如何解释税绢规格的这种差异?尤其是同为南宋徽州的税绢,何以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规格?方回在记述“夏税绢”长阔规格后,作了两个字的说明:“淮尺”。这一说明告诉我们,长40尺阔2尺的税绢,原来是以淮尺计量的规格。淮尺长于太府布帛尺,所以其规格短于太府布帛尺的规格尺寸。
40尺为匹的绢帛规格,究竟在何等时空范围内施用?方回说:“江东人用淮尺。”事实上并不止此。秦九韶在《数书九章》中讨论“复邑修赋”和“户税移割”等问题时,曾屡次指出,“以匹法四丈通之”,“各以四丈约丈积成匹”。《数书九章》卷9,《赋役类·复邑修赋》;卷10,《户税移割》。
">[61]嘉定六年(1213),倪千里批评“县邑催科故意存留畸欠”零头作弊,也说“户管一匹,则止催三丈八九尺”。《宋会要·食货》70之107。
">[62]足见其四丈为匹的“匹法”行用颇广。
绢帛长度以48尺为匹的规格,见于《杨辉算法》,也见于程大昌《演繁露》的记述。程大昌写道:
今官帛亦以四丈为匹,而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官府通用省尺,而缯帛特用淮尺也。《演繁露》卷16,《度》。
">[63]
程大昌这里强调“官府通用省尺,而缯帛特用淮尺”,意在说明南宋“官帛”的“四丈为匹”规格,是因为“特用淮尺”而设定的;其淮尺在南宋缯帛丈量中的广泛使用,不言而喻。与此同时,程大昌又指出:当时的“官帛”也还有另一个规格,即“今官尺四十八尺”为匹。他所谓“今官尺”,指南宋时期的文思尺,也就是后文说的“官府通用省尺”。这种南宋“官尺”或“省尺”,实为“浙尺”;或者说,即以临安府浙尺为样尺而制作的南宋文思院尺。
与42尺为匹或40尺为匹相比,南宋省尺或浙尺计量的绢帛48尺为匹,已是第三种“官帛”规格了。而以43尺7寸5分为一匹,则是用徽宗大晟尺丈量的第四种官帛规格。
大观四年(1110)至政和元年(1111),徽宗下令以新制的大晟尺取代各地现行的太府布帛尺。其绢帛尺寸,一律用大晟新尺“纽定”。当时公布的新旧尺“纽定”比例如下:
谓如帛长四十二尺,阔二尺五分为匹,以新尺计,长四十二(三)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一寸三分五厘(十二分厘)之五为匹,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为一尺。《宋会要·食货》69之7;41之32;《通考》卷133,《乐》。
">[64]
除以上四种不同的赋税绢匹规格之外,当时或许还有其他的规格。不论各种绢匹规格如何差异,它们都同一定长短的布帛尺相适应:凡布帛尺愈长的,其匹法规定长度便愈短。四种布帛尺的长短顺序,则以淮尺为最长,太府布帛尺次之,大晟尺又次之,南宋省尺或浙尺为最短。兹列表如次:
表3—6 宋代布帛尺及其相应绢帛匹法规格表
顺便指出,以往杨宽批评王国维将布帛尺误当作淮尺,几乎已成定论。其实,王国维未必皆非,而杨宽也未必尽是;淮尺未必不可以是布帛尺,布帛尺亦未必不包括淮尺。如果不查明布帛尺的种类和用途,有关的是非是永远无法辨清的。
上面所说的四种布帛尺,只是宋代绢帛税敛中常见的布帛尺。除此之外,布帛尺还包括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衣尺、衣料尺等。比如宋太宗临终前几个月,即至道二年(996)的一道诏令说:
左藏库支造衣服匹帛,并用天长尺径量给付。《宋会要·食货》51之22。
">[65]
这里说的“天长尺”究属何种尺度,其行用范围如何,尚待研究。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它的长度显然不同于三司布帛尺或太府布帛尺。否则,宋太宗便无须降此诏令。
从《宋会要》载录的情况看,宋太宗晚年曾面临社会动荡和绢帛缺乏的局面。他为整顿诸库的管理,采取过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压缩和节省衣物支拨。《宋会要·食货》51之20至51之21。
">[66]这些迹象表明,作为衣料尺的“天长尺”,大约短于三司布帛尺;或许即天文院所用的“量天尺”,亦未可知。
几年以后,即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真宗诏“新衣库所造单衣……支遣之时,须依合支长短尺寸分两,若看出退嫌者,将样赴三司看验勘断”。《宋会要·食货》52之24。
">[67]这里所说三司用于“看验勘断”单衣样品“长短尺寸”的标准量衣尺,该与“新衣库”“造单衣”用尺一致。其是否为“天长尺”,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论“天长尺”是否即“量天尺”或影表尺,有一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宋代礼仪之服的丈量多用小尺。陈襄:《古灵集》卷9,《祭服之裳》;司马光:《书仪》卷2,《深衣制度》等。
">[68]有时候,甚至一般税敛布帛的丈量也用过礼乐尺——如前面所说以大晟乐尺为布帛尺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