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为何涉嫌寻衅滋事

昨天晚上,28岁的北京网民陈某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是继前天晚上南京市公安局依法抓获38岁的网民“辣笔小球”之后,又一起因网民在网上发布多条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而被警方依法查处的案件。
南京的“辣笔小球”的违法言论是在新浪微博里发布的,北京网民陈某的类似言论则发在他所加入的微信群中,警方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都一样: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寻衅的词义是指故意找事挑衅。在某些网友眼里,寻衅滋事好像应该是与在公共场合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脱不了干系,不明白“辣笔小球”等个别网民在网上对卫国英雄大放厥词怎么也算寻衅滋事。
这些网友的的看法显然需要“与时俱进”,他们没有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样属于公共场所,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同样会起到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负面效应。
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
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显然,南京和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发布言论诋毁卫国英雄的两个网民是有法可依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两个网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下个月以后,警方可能会认定他们触犯了另一个新的罪名。将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9条后面增加了“第299条之一”这一新的条款,规定: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尽管这一新的法条尚未生效,新罪的名称也还没有进一步明确,像著名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提出应当增设毁损死者名誉罪(或诽谤死者罪)等个人主张。但“辣笔小球”等个别网民被刑拘事件告诉人们,无论现在还是未来,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凡夫看法》
希望带给您
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