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长期劳务是按月还是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在实务当中,经常会遇到个人长期提供劳务的情形,比如个人承包大楼一年的清洁工作等,这类情形,因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是长期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个人长期提供劳务。

  那么,个人提供长期劳务是按月还是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呢?

  我们首先看看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从上面两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起征点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而个人又分为按月与按次两类起征点。

  如个人甲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务合同,承包公司一年大楼清洁劳务,这时候,要么适用按期(月)起征点,要么适用按次起征点。

  那么究竟该适用哪个起征点呢?

  首先,我们从字面分析,文件里有这么一句: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很明显的,文件本意上,按次是针对的短期的,几日的这种,而长期性质的,自然是按月来适用起征点了。

  其次,我们从逻辑上来分析,如果长期几个月一年的劳务不适用按月的起征点,那么就没有什么情形能够适用,这样一来,起征点全部按次,那按月的规定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这明显与文件不相符。

  再次,我们从税收公平角度来分析,张三劳务一天,500元,适用起征点500;李四劳务一个月(30天),每天都与张三一样劳务,结果却需要缴税,很明显的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最后,我们再从行政效率上来说,比如上面的例子里,如果李四不能按月适用起征点,那必然倒逼着李四每天来税务机关,从而以达到适用起征点以下不征税的优惠。税收一直是中性的,很明显,这种规定,只能大量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同时也大大加重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明显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综上,如果个人提供长期劳务(超一个月),应适用按期(月)的起征点幅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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