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后,承包土地可以由侄子继承吗?
(图片来自网络)
所谓“五保户”是指由民政部门出一点,政府出一点,当地村委会出一点,三者共同承担赡养的无劳动能力的,无儿无女的,无生活保降的单身老人为“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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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批准为“五保户”后,村委会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与五保户签订赡养供养协议。活着的时候,五保户的生活供养及就医看病和丧葬费用等一切准由村委会承担。百年后,五保户的房产、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统一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侄系亲属都不得继承五保户房产、土地、林地、宅基地等。
像你说的你大伯的情况,虽说名义上是五保户,可实际上却与你父母生活在一起,他的生活供养及死后的安葬费用又全由你父母承担,而村委会又没有和你大伯签订过赡养协议。像这种情况,根据巜继承法》谁承担赡养谁就有权继承五保户的所有财产、土地、林地、宅基地等,其中包括直系、旁系、侄子等。
【要点:侄子不在我国法定继承人序列之内,五保户去世后承包土地无法由侄子继承】像你这种情况,除非你家的二爷爷立有遗嘱说,土地可以让你父亲继承。否则的话,承包土地会有村委收回,而村委会收回去世五保户的承包土地这一点是合法合规的。
五保户去世,土地一般由村委会收回!
首先有一点是可以确认的,那就是农村的五保户去世后,土地被村委收回这一点是有法可依的!
笔者通过查阅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发现,在这条法律条文中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能很多人对我国的土地政策了解的不够深入,以为自己土地可以永远继承下去,其实不然。
因为我国的土地从性质来看,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而广大的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可能对土地享有时代继承的权利的,所以,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所以,五保户去世,土地自然就收回村集体所有。
你家父亲和你家二爷爷不属于法定继承关系!
像你家遇到的这种情况,现在是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你二爷爷原来承包了土地,在其死亡后,他又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因为在我国,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你家父亲和你家二爷爷不属于法定继承关系,所以国家法律是不承认其继承关系的,也就没办法继承。
所以,你二爷爷此前所承包的土地只能由原发包方,也就是你们老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给他人承包。
《粮油市场报》官方账号首发于在问答!12.27
不可以,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也就是说是集体财产,这与房产、存款等私有财产是有区别的。
众所周知,私有财产可以由有继承权的人按法律规定按优先次序、按比例予以继承。
但对于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不存在以财产性质来继承,但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及“三十年不动”的政策,如果家庭还有其他成员,则承包权可以由家庭成员继承。
你说的是五保户的侄子,按五保户的概念,一般是由国家及集体负担其生活,也就没有分配其承包地;如果分配了,又进行了确权颁证,由于是五保户,其家庭户口自然消亡,集体有权将承包权收回,不存在由非同一户的亲人继承。
首先,根椐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有原则的进行处理。
你这种情况,因你二爷爷是五保户,所以不能继承,其遗产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侄子不是继承人,但有于抚助过,可以适当在遗产上给予照顾,建议协商解决。
有关规定是:一,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治病轫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二,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续的,按照遗嘱继续承或者法定继续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三,″五保户'没有续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材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四,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你说的五保户去世后侄子能不能继承延包土地?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想是不能的。|,无人扶养才五保,在五保前组织也通过侄子女们的意见才五保的,要不然他怎能五保了,五保户去世之后士地一包括他的一切财产都要归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能强词夺利。决不充许无理取闹。。
五保户是指无儿无女的光寡孤独的60岁以上的老人,有政府财政或集体供养,其财产有集体继承,承包地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侄子想继承遗产必须变更关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在农村实际工作中,都是自家街坊爷们,虽说政府集体收回财产,但一些财产也不会拿走给外村人,还是自己人优先用,这正是农村现状!
网友6865,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五保户,五保户是无儿无女,独自一人(男或女)生活与集体或国家民政局签协议,由集体组识管理生活等一切条件,或民政局直管或委托管理。五保户去世后,所承包土地及财产归集体所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作为侄子要继承五保户的承包地及财产是不可以的,第二,侄子如果继承五保户的土地,就得变更手续,侄子就必需承担赡养的义务,生活上的一切事。
五保户去世后侄子继承土地承包权无门,不许可。
国家对农村失去劳力的无儿女孤寡老人实行五保政策,视情形可以收回耕地,不过,由于农业承包政策的稳定和不好再分配,而没有暂时没有收回其承包地。
就题主所描述的情形,虽然五保老人随侄子共同生活,但他已享受民政和集体的五保政策 待遇,只不过因为血缘和亲情和旁系侄子生活,并没有全部承担其全部生活、生病及养老全部赡养,虽然老人去世最后侄子为其送终安葬,承担了部分生活等照顾,按照我们农村人的常理和看法,五保老人的个人房物、财物等遗产,可以有一定照顾的侄子继承,至于五保老人承包的耕地原来就是集体所有,则不可以得到五保老人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第二次划分承包土地是95年,距今己经25年了,根据年令,你二爷当时应在50岁左右。你应到村委会或镇土地所查一下,或问一下村民。当时承包土地是按家庭为单位承的。你二爷和你爷爷当时是否算一个家庭,而将土地分在了一起了。根据你爸年令,你爸也应知道。如果当时是按一个家庭分在一起了,那么现在由于你爸、你还在,说明你这个家庭还在。你二爷虽然去世了,其所种土地仍归你家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
如果当时你二爷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承包土地的,那么因为他的去世,他的家庭人口归O,这样他家庭承包地应交村集体重新分配。当然了,村集体指全村村民。由于土地数量很少,也不好耕种,经全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也可以由你们继续承包。
我认为五保户,是因为没儿没女,才成为五保户,在活着时候一切事宜全部由生产队村委会承担,所以他五保户在去逝后,一切财产也包括承包土地也随着都由村委会大队收回管理,认何人不能干预和继承。注,在登记入五保户之前已经和亲属协商签署了协议书,生老病死,一切事宜都由村委会负担一切了,所以理所当然五保户逝后按协议理行。
目前的法律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应该做相应的修改。五保户这一概念也不符合目前的情况,自免除了农业税、提留以后农村集体没有了收入,就不存在对所谓的五保户进行了供养。集体收回五保户的财产至少失去了情理上的依据。现在五保户也改名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分为两种,其一,是在敬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所有。其二,是散居。散居人员有一个照料人,一般就是侄儿侄女。在敬老院的人员死亡后财产给集体一般都没有意见。但散居人员就是一个麻烦事,国家为减轻负担肯定是鼓励散居,但不给侄儿侄女点好处谁愿意呢?法律上房屋和林地的付着物可以作为遗赠解决,但承包地呀,自留地这些就没法解决。一般在在村社一级实践中,财产一般都给了散居人员的照料人就是侄儿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