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支持“房租不买”

我们都知道,党中央 国务院调控房地产的政策中,有一个指导思想“房住不炒”。
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执行中,做到了“房租不买”。
如果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扣除的标准是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
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在一起,双方都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再来看看如果购房了。夫妻双方有一个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无论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否相同,另一个是否租房,都不管不问,你就是不能再扣缴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好玩的是,如果一个某人某年1-6月租房居住,个人所得税扣除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7-12购买住房,如果想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除非是把1-6月份的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作废。
如果两个青年男女,1-6月份互不相识,一个租房一个贷款购买的房。7月份经人介绍一见钟情闪婚。婚后,大概率不再租房住。麻烦来了,如果想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就得把婚前租房的扣除作废(详见 敝号《请问厦门税务:纳税人的这项结婚前扣除,要不要作废?》以及《请问厦门税务局:中国公民再婚,前段婚姻如何作废?》)。
但是,如果两个人婚前都是租房,婚后继续租房,那继续扣除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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