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之余的担心

今日看到一篇网文,是说一名女大学生谗扶起跌倒老人之后反被该名老人和其家属诬陷讹诈,经过报警调取监控后才得以自证清白。该女大学生从“恶老人”及其家属那里最终获得五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费。
相同内容的叙述不只一篇,但似乎都不属于正规的新闻报道,为此,笔者对于究竟有没有此事持谨慎态度。让笔者感兴趣的是网文中有这样几行文字:
最让人感动的是女大学生拿到五万六千块钱之后,当时就捐给了某慈善机构,以作资助大山里的贫困儿童上学专用。
不为拿钱,只为惩戒坏人,只为矫正早已沦陷的人心和社会风气,只为为做好事的人撑撑胆,只为让我们的民众意识回归正道!(请参见备注一)
在此之前,笔者曾经见到在对张文宏医生获得无锡市政府奖励的报道中有如下这种文字:
8 月 7 日晚,张文宏医生通过个人微博公开介绍了这笔 1200 万元中的部分使用去向:属于他个人的,全部捐赠给以他的导师翁心华教授命名的青年基金,为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的青年医生提供扶持。
张文宏的捐款和网文中提到的女大学生捐款当然都是义举,令人感动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他们都没有捐款,而是留着自己消费呢?
我有点担心类似的报道多了,慢慢会形成一种社会认知氛围,得到奖励或赔偿者把获奖或赔偿捐献出去才是“正常”的,才表明他们当初获奖或获得赔偿都是属于“无私奉献”的结果。这种认知氛围甚至可能成为一种潜在的舆论压力,让合法得到金钱鼓励或赔偿的人反而不能心安理得地留用本该属于他们自己的金钱。
其实,按照更符合人性和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相比于鼓励“无私奉献”,在一个良性治理的社会中,鼓励个体多做好事的更高明方法可能恰恰是利用绝大多数个体都有的“自私”之心,特别是对于物质利益或金钱的喜爱。
一个越正常的社会中,每个个体应该越能坦然表现出“自私”的一面,只不过他们的种种“自私”会通过良性的制度引导尽可能多地体现到对社会有益的方面上。
这并非是到了亚当·斯密这种西洋人才懂的道理,我们的孔老夫子早就明白这一点。《吕氏春秋》就记载了老夫子和弟子们的两个故事:

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见到本国人在异国沦为奴仆,能把他赎出来的,可以回来找国库报销。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却“高风亮节”,不去报销垫资费用。孔子便批评子贡说:“你这可不好。你去报销,并不会贬低自己的善举;而你不肯要回你垫付的钱,别人也将不肯再赎人了。”

孔子的另外一名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送了子路一头牛表达谢意,子路便也收下了。孔子反而表扬子路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之人了。”(请参见备注二)
从孔子时代至今,社会变化极大,但是人性的变化实际上微乎其微,如果女大学生心安理得的收下赔偿金,哪怕就是用于吃喝玩乐(请参见备注三),也并不会由此贬低她惩治“恶老人”一家的意义,而很可能会激发更多的普通人敢于惩治类似的“恶老人”。“恶老人”被惩治怕了,不敢讹诈扶人者,社会风气反而会更快地好起来,最终受益的将是普通老人和每个社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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